118,288
编号:
E000021000
中文姓名:
陈福庆
姓名拼音:
Chen Fuqing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吉林市高新区长江派出所
工作单位地址:
长江派出所:431- 279-7210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长江路派出所恶警。

2006年7月14日,17岁的吉林市高中生郑云龙与父亲郑凤祥、母亲李文华在家中遭当地长江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洪伟等八名恶警绑架至派出所,遭非法审问,刑讯逼供。

警察厉成宝暴打未成年的郑云龙,掐嘴,拧鼻子,狂踹肚子、前胸,狠踢下肢……几个警察一次又一次把郑云龙踹倒在地,并且24小时不让他睡觉。

大法弟子郑凤祥遭恶警吊铐、拳打脚踢、鞋击头顶、塑料瓶杵眼睛和太阳穴……酷刑折磨长达6个多小时,郑凤祥多次昏死过去,每次都是恶警用冷水泼醒,再继续折磨。警察厉成宝边打边叫嚣:“你记住我叫厉成宝,你告去吧!”后郑凤祥被非法劳教,恶警将他劫持到九台饮马河劳教所,因郑凤祥身体极度虚弱、检查身体不合格,劳教所拒收。

郑云龙的母亲、大法弟子李文华被非法劳教一年零三个月,现被非法关押在长春黑嘴子劳教所。

以下附件是郑凤祥、李文华、郑云龙一家三口向司法部门控告吉林市长江派出所、吉林市政府的罪行。

附件一:


郑云龙的控告书
控告人:郑云龙,男,17岁,汉族,文化高中,家住吉林市高新区前锋村。

被控告人:孙龙,吉林市高新区长江派出所所长

申诉请求:
1、归还所有非法抄家的物品。
2、对原告在非法关押期间所造成的肉体伤害及精神损失给予赔偿。
3、对原告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控告人。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6年7月14日晚8时许,长江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洪伟(酒后)带领8名警员厉成宝、徐虎、张文有、陈福庆、张晓明等(未着装警服)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绑架郑云龙及家人并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籍、家用电脑及相关硬件、手机3部、现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机、300张空白光盘、小录音机、博郎学习机、一套英语光盘、坐垫2个、一打票据、半桶高级装潢胶等这些物品被抢走后没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单)。

郑云龙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间,遭受非法审讯,毒打逼供,给郑云龙精神和肉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将具体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一、非法抄家及绑架

2006年7月14日晚8时许, 8名身穿便装人员未出示任何证件、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强行绑架我及家人并非法抄家。(到派出所才知是警务人员)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违反了《宪法》第13条、39条的规定。

1、《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轮功书籍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个人购买的法轮功书籍,理所当然成为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家用电脑及相关硬件、手机3部、现金八千五百多元等(VCD机、300张空白光盘、小录音机、博郎学习机、一套英语光盘、坐垫2个、一打票据、半桶高级装潢胶等这些物品被抢走后没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均属公民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2、王洪伟带领的人员没有着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明、证件,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闯入了我家,违反了《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具有逮捕证或拘留证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按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若是紧急情况抓捕我及父亲后,也应出示有效证件、逮捕证或者拘留证。但是未出示任何证件。我和父亲是14日晚上8点被抓的,可是我父亲拘留通知书上的日期是15日晚上10点签发的,也就是说这个拘留证是第2天晚上后补的。这在程序上显然已构成违法。

二、非法审讯、体罚,酷刑逼供

当晚8点多,我被绑架到派出所后,把我带到北面的小屋。我坐在座位上,厉成宝(一区警长)进来之后就让我站起来,我就站了起来,让我蹲下,我认为我不是犯人,我就没有蹲下,当时厉成宝就象疯子一样,掐我的嘴,还拧着我的鼻子,疯狂的踢我的大腿和小腿,然后又让俩个警察拉着我,厉成宝就运足了劲的踹我肚子和前胸,一次又一次把我踹倒,还一边大叫着:“你给我说!”我当时根本不知道他让我说什么,我就看着他。我真的害怕极了,他又叫着:“你不说我整死你。”我想:他真的疯了吗?这是一个正常人吗?我怎么了,我只是一个未满18岁的孩子,突然被抓到这里,用疯狂的手段折磨我,然后又把我踹倒在椅子上,打我的脑袋扇我的耳光,现在我的耳朵还在痛,一边骂着我,一边狠狠踹我打我,我当时真的麻木了,警察不是保护公民的吗?不是伸张正义的吗?那我眼前的警察是土匪还是打手?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代表国家还是代表自己?中国的警察执行办案都是他们这样吗?从小到大我都没让人这么打过。心里的痛苦和压力更无法言表,我感觉就象进了地狱一样,在这里权利、自由、都没有,任人宰割,没人把我当人看。

我自认为比较懂法,和厉成宝他们讲法律,可是根本没用。他们近似疯狂,什么也不听。他们把我毒打过后,又把我带到南屋,呆在派出所里的滋味很难表达,那是一种没有自由、没有权利的象奴隶一样。有个年轻的警察24小时看着我不让我睡觉,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我真的向往在家里的日子。因为在派出所那时,我想我的未来等着我的到底是什么呢?我完全不知道。他们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触犯《刑法》第248条的规定,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中第7条:(是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应先下岗,再处理)。

三、威胁恐吓,勒索钱财

王洪伟、厉成宝说要给我整死还要把我送劳教所,并勒索了1000元才放我回家。(未给予任何罚款证明)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授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例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他们的暴力殴打、恐吓行为在我心里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使我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连续高烧不退,无法正常生活与学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四、镇压法轮功是非法的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以“真、善、忍”为标准的宇宙修炼大法。自1992年传出以来,人传人、心传心,迅速蓬勃发展,至1999年7年间就发展到一亿人。大法修炼者按照大法的要求以“真、善、忍”的标准进行修炼,在哪里都要做个好人,做个更好的人,身心不断得到净化,心性在不断提高,对社会精神文明的提高起了推动作用,正如前人大委员长乔石1998年在对法轮功的调查报告上签字“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一样。就是这样一个被广大人民群众赞誉为“高德大法”的法轮功,却遭到江泽民的妒嫉。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在其他六个政治局常委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仿效毛泽东,一张大字报发动文化大革命,以给中央政治局的一封信,利用手中的权力裹胁整部国家机器,发动这场史无前例的范围广大的残酷的迫害。

综上所述,吉林市长江路派出所王洪伟、厉成宝、尹某某(原长江路派出所所长、现在在高新分局610工作)徐虎、张文有、陈福庆、张晓明等人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诽谤罪、抢劫财物罪、徇私枉法罪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人民警察法》《出版管理条理》等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警察也是公民,而这次事件的所有参与者严重的败坏了警察的形像,败坏了国家公务员的形像,我一个奉公守法的未满18岁的孩子受到了这样不公的对待,希望大法官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身为人民的法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法轮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也是万古难遇的正法,一切强加于大法与我的一切都是错的。彻头彻尾都是非法的!所以我向检察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检察院为我作主,得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郑云龙
2006年8月2日

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抄送:吉林市政府、吉林市市委、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纪检委、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司法局、吉林市民政部

附件二:附件三 请参考迫害事实相关报道内文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吉林市高中生控告恶警非法拘捕、刑讯逼供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9/29/138917.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