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37
编号:
E000023246
中文姓名:
陈星
姓名拼音:
Chen Xi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

刑一庭
张永辉[庭长]
陈星 34254567-2041
于鹏 34254567-2023
吴炯 62751200-2061
余剑 王家新 洪卫军 陈光锋 沈黎 周欣 马燕燕 吴斌 王晓越 曹延 孙苒 郭震 庄永良 寻增荣 徐洁 康乐 张金玉 陈兵 王传伟 王宇涛 吴晓英 史政 周恒阳 邵旻蔚 许军 罗静深 卢进 郭磊 陈宵

近照:
家庭住址: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法官 陈星 021-34254567 转 陈星法官
陈星电话:62751200转0724

迫害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申诉人大法弟子王屹仡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2005)沪一中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王屹仡无罪,请重新审理。
申诉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定罪处刑没有法律依据和罪证。
一、在裁定书中陈述“‘法轮功’系××组织。”我要求你院出示“‘法轮功’系××组织”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定性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你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回避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有提供这条法律依据,因为在中国就没有这条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你院在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准则,枉法裁判王屹仡。
二、裁定书陈述: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你院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是错误的。
“新纪元”第81期披露的主要内容是:(1)二零零四年十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二零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七十二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相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十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XX。

主审法官陈星根本就没有调查核实“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那么,裁定书“经本院审理查明” 这段陈述就是胡说八道,就是撒谎。这样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未经查明的“新纪元”第81期这份材料,你院就把它作为判处王屹仡有罪的唯一证据来使用,请问鲍院长:一中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吗?这是人民法院在判案吗?人民法院判案就不需要调查核实证据吗?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你院也无法否定“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真实性是经过你院审理查明的。同时可以确认,你院对王屹仡的非法裁定,实际上就是在破坏宪法的实施。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上海邪党人员操控奉贤区法院对刘进的所谓“审判”。莫少平律师辩护说:事实层面,公诉方指控刘进六次散发资料,但前五次事实都不清楚,证据不充份。他用精炼的语言剖析时间地点、人物年龄、面貌、事实逻辑等多角度的相互矛盾,一一质证这五项指控的事实。辩护律师还论述了法轮功人员无罪的法理,揭穿了九年来当局利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迫害大法弟子的非法、违法,明确了真正犯罪的是当局相关人员。

刘进当庭说:“我在近一年关押中,身体多次出现危险,三次被送往位于南汇的监狱总医院抢救,甚至一次休克,时间加起来长达数月;我的女儿尚未成年,我们的老人需要照顾。”她接着说:“我们修的是正法,不是什么邪教!我们师父叫我们做好人,我只是把真相告诉给受蒙蔽的人们,没有别的目地!”

所谓的法庭不顾事实,违法宣判刘进三年六个月徒刑,刘进当庭表示上诉。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刘进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尚宝军、肖文彬与刘进家属一起专程离京来沪,就刘进上诉一事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法官陈星交换意见,律师、家属共同建议要求公开开庭,以就此案疑点和无罪诉求进行公正公开审理,法官陈星明确表示法院已定不公开开庭,并拒绝会见刘进家属,就在当日上午,明知却不顾律师千里迢迢来沪看望刘进的安排,竟在会见律师后,立即把刘进押往市区第一中级法院,使律师去奉贤看守所看人落空,直到傍晚时分方才送回。

陈星所谓提审刘进,时间总共不过十分钟,期间要求刘进撤诉,刘进回复说,无罪释放才接受撤诉。此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再没派人会见当事人刘进,即便秘密开庭也没有进行,即突然于近日下了所谓二审判决,甚至所谓判决书都不直接送到当事人刘进手里,而是由管教人员拿给刘进的,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都说,连基本的上诉权利也可以这样草草剥夺啊。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浦东新区伪法院对大法弟子杨金淼、杨海蓉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判,只准许两位亲属进入法庭旁听。杨金淼家人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唐吉田及黑龙江正义律师韦良月等四位律师为父女俩的辩护人。

四位正义律师在开庭时为杨金淼及杨海蓉从不同角度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们向法庭陈述了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轮功学员同样享有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即,无论法轮功学员制作和散发了多少真相资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而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要件,当然,不构成所谓指控的犯罪。同时,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个规定将法轮功确定为×教,故,无论杨金淼及杨海蓉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杨金淼及杨海蓉所信仰的法轮功不是×教,仅这一点,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判决杨金淼及杨海蓉也一定是错误的。

四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多次被浦东新区法院中共恶党法官石耀辉无理阻止打断。参与迫害的有,所谓的审判长:刘娟娟,审判员:石耀辉、王美玲,书记员钱某、陈某及新区伪人民检察院的戴黎等人,他们完全无视法律,公然合伙践踏法律,诬判杨金淼及杨海蓉各三年零六个月。

杨金淼和杨海蓉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并就一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在庭审审理时出示任何物证和人证、伪法官非法剥夺辩护人完整辩护的权利(多次打断律师正当辩护)、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提出抗议,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改判杨金淼及杨海蓉无罪,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中共恶党法官陈星居然在家属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开庭,也未通知律师,就对杨金淼和杨海蓉的上诉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各三年零六个月,律师在几天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才知道已结案。

法轮功学员庄玮,女,上海交大校友,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浦东法院以邮寄法轮功信件为由,非法审判并枉法冤判二年。庭审公诉人为逄政和任熠霞(熠音“异”),审判长陆红源,审判员为石耀辉和王美玲,书记员陈洁。庄玮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无罪释放,被驳回。审判长陈星,(陈星曾经参与对杨金淼一家、李红、刘鹏、郑燕、何冰钢、刘进等法轮功学员的二审迫害。)审判员王晓越,代理审判员徐洁,书记员史政,其中书记员史政还对家属索要裁定书的要求百般阻挠。九月被送到松江监狱,但体检不合格退回看守所。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2012年以来上海政法委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行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0/5/2012年以来上海政法委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行-263697.html
上海杨金淼一家三口被绑架、两人被诬判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9/3/207642.html
上海刘进上诉被无理驳回,家属探望受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7/193101.html
上海地区迫害大法弟子的场所和恶人名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9/147817.html
上海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父亲再次申诉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24/14309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