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邪恶审判长刘洪军、代理审判员范炜旭、赵广和、书记员胡方权等人参与对大法弟子王启波非法判刑七年。整个过程家属根本不知道。
于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松原市、大安市法轮功学员被松原市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非法判刑有:董凤山9年,张秀兰9年,杨梅9年,徐彦刚9年,徐凤琴9年,李生7年,马士杰4年,张立波4年,张艳春4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之一有代理审判员胡方权。
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一律师和家属去前郭县检察院询问法轮功学员崔洪文案是否到达检察院,检察院张伟告诉说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卷宗在法院呢!律师质问张伟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明明有律师介入案子,案子在起诉前应该有征求律师意见这一程序,并且移交法院前也应该通知律师和家属。张伟说应该通知吗?这个我不清楚。于是家属和律师去前郭县法院,负责案子的胡方权不在,律师把手续交给一位姓初的胡方权同事手中。
二月十二日,另一律师去前郭县法院交律师手续,前郭县法院依旧同前郭县看守所一样,要求律师去司法局开手续,说是用来证明律师的合法身份以及备案用。律师坚持称法院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律师的证件手续齐全,全国各地办案子也没有去当地司法局核实身份这一说法,和前郭县法院刑事庭徐院长、耿副院长、胡方权法官三人就这一问题争执两个多小时,法院方面两次向上级(市里和省里)请示,最后结果仍是要求律师去司法局办这个手续。
二月十三日,两位律师在司法局开到了看守所准见手续以及法院要的手续,上午,两位律师把手续正式交到了前郭县法院并看到了崔洪文的卷宗。胡方权法官告诉律师,法庭上不准许律师针对法轮功的性质进行辩护。
2014年3月底,承办法官胡方权再次电话通知投诉人李国蓓律师,要求到投诉人执业地即北京市司法局开具「不是私自代理」的证明。投诉人李国蓓律师于2014年4月1日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办事人员告知本机关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出具此类证明。投诉人李国蓓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胡方权说明情况,并于4月9日上午赶到前郭县法院找到主管副院长徐洪杰,但仍被告知上级有规定,没有该证明肯定不让开庭!
鉴于会见法轮功学员当事人的权利被剥夺、法院不接收辩护手续,2014年4月27日六名律师李国蓓、胡贵云、张科科、袭祥栋、蔺其磊、郭海跃联名向最高法院投诉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院副院长徐洪杰、法官胡方权、看守所所长刘国军与松原市看守所所长史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