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处)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国保处),原地址在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后搬迁至张自忠路(原市公安局幼儿园),在江岸区交通大队隔壁,门口并没有挂牌子。
武汉市公安局一处:黄海喆、张宁、刘华、康宝、张懿旭和另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等,直接负责人:邱汉华。
国保:曾凡亮13349956169、张红13397156599、
李菊生13006385979、陈传全13397111802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闵长春又遭武汉市公安局一处一科绑架,非法劳教一年半,受劫持于武汉市何湾劳教所,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出劳教所。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闵长春在走出武汉某小区院门之时,被武汉市公安局一处一科的黄海喆、张宁将他左右围住,打倒,按压在水泥地上,随即刘华、康宝五、六个人又过来了,对他拳打脚踢,将他的头踩在地上,使他手、肘、膝,脚、脸等处在水泥地上严重擦伤,几个月未痊愈,几年后还可见伤痕,同时全身多处被擦伤、打伤,青紫淤血,手臂遭严重扭伤。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闵长春骑助动车行进在武汉市京汉大道硚口路段(茶叶市场对面),在一个岔路口,突然拐进来的一辆白色轿车,将闵长春撞倒在地,从轿车下来几个人将闵长春打倒、打伤在地,然后将闵长春绑架到武汉市公安局。歹徒抢走了闵长春的随身背包、物品(有手机、银行卡、电子书、工作用的激光测距仪等),并将闵长春所骑助动车遗弃路边,致使丢失。
市公安局一处的警察绑架时并没有事先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却违法将闵长春打伤、绑架。当天,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闵长春劫持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闵长春被劫持到武汉市何湾劳教所,市公安局一处的警察给闵长春读了一个劳教期限一年半的通知,说闵长春“破坏法律实施”,却无任何事实。闵长春问康宝、黄海喆、张宁等:我一直在正常上班、工作,你们为什么无故打人、抓人、判刑?他们只说“你心里清楚”,没有给闵长春任何法律文书。如此陷害善良无辜的民众,完全是黑社会的流氓手段。
此次参与绑架及迫害闵长春的责任人有:武汉市公安局一处黄海喆、张宁、刘华、康宝、张懿旭和另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等,邱汉华是直接负责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流离失所到广州的法轮功学员崔海女士被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处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原中队长﹚蔡恒及手下张宁、刘华等恶警跟踪绑架,劫持回武汉;被秘密劫持在臭名昭著的湖北省洗脑班(所谓“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迫害两个多月。崔海随身携带的一万多元钱被蔡恒等人抢走。事后,湖北省洗脑班向武汉市“六一零”索要“洗脑费”时,蔡恒擅自作主,将抢劫的一万多元钱交给湖北省洗脑班作“洗脑费”。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无视律师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更无视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事实,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枉判崔海五年、沈学武四年、赵虎四年、陈岗三年。一月十日,崔海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崔海的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参与此案的武汉市公检法司迫害者提出控告。控告武汉市法官罗鸿飞、谢春,检察官徐克波,警察王燕、蔡恒、刘华、吴志国,司法江黎丽、邓群、胡高伟、何伟、万军、屈升47人以上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犯罪。控告书已递交检察院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