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8日,湘潭六一零人员把彭石清绑架到湘潭市云塘派出所酷刑室,以市政保科赵岳峰为首的恶警几人,将他反背铐上,将绳子绑住已经反背铐住的双手吊起,脚尖着地,这样吊了几个小时;接着用螺丝刀轮流放在他左手的每个指缝中,恶警李松林使劲抓住他的左手手指尖,使劲摇转螺丝刀,导致手指丫、双手腕发烂,至今伤痕累累。
2005年元月18日,湘潭市“610”恶徒赵岳峰带人绑架煤气公司法轮功学员肖志强时,为防止他叫喊,恶徒们就使劲揪住他的头发,锁住他的喉咙,掐着脖子,将他强行塞入警车。肖志强已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了,恶人们还要对他锁喉,目的只是怕他发出声音,让世人知道他们的恶行。
2009年9月16日上午,以610为首的头子赵岳峰纠集各地方的邪恶〔雨湖、岳塘区610、平政路、宝塔路、书院路、县石谭镇等派出所绑架关押大法弟子罗湘江、张杏其、罗雪梅、刘仿平、罗爱云、谭艾华等人。除罗湘江仍关押在市看守所12监(至今不准家人探望)外,其余均于国殇日放回。张杏其家电脑也在一个月后退回。
2009年9月16日,湘潭市书院路派出所所长徐万平、市“六一零”办赵岳峰带了几十人包围了罗湘江的租住屋,破门而入,又将罗湘江绑架,家什器物洗劫一空,抄走现金、存折、工资卡、身份证、计算机和其它电器,没有任何手续,更没有讲任何法律程序,将罗湘江非法判刑三年,劫持到几百里以外的洞庭湖区--常德津市监狱。
2011年8月22日,湘潭市“610”头子欧阳霖(继续恶人许服民的位置)和赵岳峰将流离失所多年的湘潭法轮功学员黄朵红非法拘留,恶人赵岳峰、刘归下恶令,于9月29日将她逮捕,关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两个多月来,受到恶警野蛮的强行鼻饲灌食,身心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身体几度出现危险。10月28日,湘潭市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专门负责迫害黄朵红的恶人赵岳峰带她到湘潭市法检医院检查身体状况。黄朵红虽然身体十分瘦弱,但她走脱了。
2011年9月30日,吴翠英被恶人非法抄家,12月1日,吴翠英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湘潭市六一零和雨湖区公安分局为了达到继续迫害和严密监控的目的,以降职、开除公职恐吓威胁其儿子(县四中副校长)和吴的妹妹、丈夫、女儿等亲人,强迫指使他们严加看管吴翠英。湘潭市610恶首赵岳峰参与迫害。
杨舜英于二零零零年进京上访说明法轮功真相,希望当局停止迫害修炼“真善忍”大法的善良群众,遭当局非法关押,她两次绝食抗议邪恶的迫害。
二零零一年,杨舜英女士再次进京上访,被当地中共人员非法抓捕,当地恶警叫嚣不报姓名开膛剖肚。回当地后,她被劫持送臭名昭著的株洲白马垅戒毒所非法劳教一年半。在此非法关押期间,她又绝食抗议,被强行打毒针。她责问医生这是什么药,医生双手颤抖说--“补药”。注射所谓“补药”不久,她全身溃烂奇痒。
同年,湘潭市公安局中共领导多次命令其丈夫与她离婚,被家人和丈夫否定。家娘(丈夫的娘)对儿子说:哪里去找这样的好儿媳。于是她丈夫宁可降职受到非议也没有和修炼真善忍的妻子离婚。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号晚,湘潭市国安特务在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电话监控、蹲坑等下流手段后,伙同派出所恶警,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杨舜英、谢望明、陆袭琼、张亚琴等。恶警从几家非法抄走多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现金、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杨舜英在三月一日被绑架后关押在湘潭看守所。
几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杨舜英三年半,于二零零九年三月被送往长沙女子监狱迫害、奴役。杨舜英家人等三个月再去探母时,恶警又说其母亲不转化,思想顽固,监狱不让探视。
桃源县法轮功学员文惠英,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送回家,二天后去世。
二零一一年七月,杨舜英女士“提前”两个月回家,不久四肢感觉无力,食欲减退,她曾多次向关心她的人揭露监狱迫害她的恶行,被监狱打了毒针。
当年迫害抓捕杨舜英的主要恶徒是:当年的六一零主任许服民、赵岳峰和雨湖公安局等。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市局的周局长、六一零赵岳峰几个人到看守所,威胁法轮功学员黄朵红停止绝食,否则转到乡下看守所或外地看守所。十月初黄朵红被强行带到湘潭市精神病院,并被注射药物。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湘潭市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专门负责迫害黄朵红的恶人赵岳峰带她到湘潭市法检医院检查身体状况。黄朵红虽然身体十分瘦弱,但她走脱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黄朵红的父亲去世,黄朵红的弟弟恳请办案单位湘潭市公安局的赵岳峰让姐姐见见已去世的父亲最后一面都被剥夺。黄朵红至今还不知自己的父亲已经离开了她。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湘潭雨湖区检察院以诬陷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和“逃跑罪”,对黄朵红下非法起诉书。黄朵红拒绝签字、画押。
目前(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黄朵红已就自己被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一事,委托母亲赵春元控告涉案的湘潭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赵岳峰、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人员罗毅。黄朵红在控告书中指出,“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黄朵红认为,赵岳峰、罗毅等对她的绑架、关押及非法起诉,已经构成违法,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