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花甲老人大法弟子费金荣、戴亚荣到鹤岗市绥滨县散发法轮功真相又被非法绑架。直接参与迫害的责任人是:绥滨县公安局局长陆建生,国保大队恶警高铁军 、绥滨县610恶人张振强、毕诗强、绥滨县政法委陈忠厚。
两位老人被绑架后还苦口婆心规劝警察不要被邪党欺骗参与迫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可是他们执意迫害,将两人关进绥滨县看守所,费金荣被迫害的吐血,然后绥滨法院又对她非法判刑四年,最后迫害的精神失常并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二日含冤离世。
戴亚荣被非法判二年,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后在家人强烈要求下才得以保出幸存下来。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晚九时许,富锦市法轮功学员袁玉龙、杨淑珍、高玉敏、由金英与绥滨县法轮功学员刘思远五人,到绥滨县北岗镇永德村发放真相时,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绥滨县看守所三十多天,不见音讯。
由金英十七岁的女儿由冬慧向警察请求要妈妈时,公安局长陆建生说:你妈快被枪毙了!这个恶声总在十七岁未成年的幼小心灵中回荡,她是一中的学生,上课不能专心听课,原本聪明的孩子,现在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有时一道数学题,别人给讲五遍都听不明白。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鹤岗市绥滨县法院在绥滨县看守所设立所谓法庭,对五位法轮功学员由金英、杨淑珍、高玉敏、袁玉龙、刘思远进行非法庭审,企图对他们非法判刑三至七年。绥滨法院刑庭庭长吴军、检察院的黄作龙为了达到重判法轮功学员的目的,频频干扰律师辩护及法轮功学员的自辩。
在法庭上,法轮功学员刘思远的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编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不能成立,因为事实不清,且没有证据。他的当事人是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所做的事是向别人介绍法轮功,并讲真相给人们听,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律师并强调,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
律师还特别指出: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本案中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迫害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法庭应该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
法官吴军曾企图阻止律师辩护,同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感到不解,反复询问律师是不是也炼法轮功?怎么能这样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