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于淑新被送到向阳派出所。当时所长王平,对于淑新说有人举报她组织法轮功练习者上北京、传递法轮功宣传品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病况下,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刑事拘留三十天。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辽宁省东港市法院依照东检刑诉(2008)第332号起诉书立案,由魏殿东(审判长),李新田(审判员),杨国清(审判员),李梅(书记员),王平(检察员)五人共同参与对法轮功学员宋积威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可是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的指控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