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77
编号:
E000045179
中文姓名:
陈之乔
姓名拼音:
Chen Zhiqiao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唐山市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张月琴、何益兴的主审法官是陈之乔0315-2527028
迫害事实:
唐山中院的主审法官

大法弟子何益兴、张月芹夫妇的案子进入二审阶段后,辩护律师根据案情于2009年3月18日向唐山中院的承办法官陈之乔递交了《开庭申请书》,而当时陈之乔即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并于3月25日再次向律师催要辩护词。由于法官陈之乔的这一要求是无理而且违法的,所以律师专门提交了《致陈之乔法官催要辩护词的函》。函中明确指出:律师的辩护词是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由辩方向法院发表并提交的书面意见。如今此案并未开庭,您却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显然缺少法律依据,也让律师难以接受。函中还提出,法官陈之乔并未向律师说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使辩护人无法与委托人协商是否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法官也一直未对《开庭申请书》予以答覆。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官催要辩护词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容易涉嫌枉法裁判。

作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警官与法官如此的表现是令人担忧的,而民众的觉醒、正义感的复苏又是令人欣喜的。所以,我们相信,代表腐败、没落、摧残人性与道义的红色王朝即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同时人类的春天也必随着人类法制、道德、良知的回归而快步走来。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被告?原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4/198246.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