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9月22日,崂山区公安分局将“案件”交给崂山区检察院“公诉科”,11月7日左右,检察院将此案送往崂山区法院的“刑事庭”。大法弟子李秀君的家人从北京请了律师林小建、江天勇。
2009年1月上旬,法院通知律师要在1月19日“开庭”,后又改为二十日。临近二十日,二律师千里迢迢赶来,等到19日下午五点多法院快下班时,法官于泳突然给律师打了一个电话说:20日的开庭取消了。真是拿法律为儿戏。律师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要找法院讲理去,法院心虚的说:要下班了、马上都走了,你们不要来了。
2009年4月29日,崂山法院对大法弟子许英春、李秀君非法开庭,约在10点许开始非法庭审,庭上一方是二位代理律师林小建、王雅军,另一方是检察院人员张江涛及另一人,“审判长”是崂山法院的于泳,书记员叶达(音)。
二位代理律师林小建、王雅军在进入法庭时,遭法警非法“安检”,二律师据理力争,并拿出相应的法律文件,拒绝非法安检,法警说是它们的规定,后来经“调解”,律师才得以进入。
当许英春、李秀君的家人要进入法庭时,被告知要办“旁听证”,然后负责发证的人叶达(音)说:证就剩2个了,许英春、李秀君的家人都很气愤,自己的家人不能进去,却让些莫名的人占了座位,显然其中有鬼。
二位辩护律师对每项所谓的“证据”,都依据相关的“法律”一一做了否定性的辩论,同时,律师依据“刑诉法”及相关的检察院规则,认为:检察院从2008年11月6日“起诉”后二次撤诉、二次“起诉”,但从新“起诉”时并没有新的“证据”材料,属于违法,而法院受理“违法起诉”也属违法。非法庭审临近12点时草草收场,法官称“合议后宣判”。
2010年8月5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崂山法院非法开庭构陷法轮功学员尚德兴,尚德兴指出法官违法参与调查,严重破坏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回避。正义律师同时坚持这一要求,但法官无视法律威严,依然坚持继续开庭。律师表示抗议并退庭,投诉到院长,但院长并没制止这一违法行为,整个庭审过程并没有实质性的辩论阶段,使庭审变成法官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恶人为主审法官兼审判长的于泳和书记员王志双。
非法开庭后,并没当庭宣判,2010年8月21号,法院给代理律师韩律师打电话说二十五号直接宣判,不再进行开庭审理。但是法官于泳二十四号就到大山看守所进行宣判,并对尚说:我不让你请律师你非要请,结果上次也没帮上忙,本来想判你无罪,因为你请律师,我判你三年。
这个所谓的“法官”于泳除了这样挑拨尚及家人和律师的关系外,又故伎重施地玩起双方欺骗的双簧戏,对尚的家人说尚不准备上诉。8月31号,尚德兴代理律师到大山看守所会见了尚德兴,使于泳的伎俩再一次被揭穿。
据悉“法官”于泳之前已经参与多起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审理,但是在法院门口宣传栏里看到于泳是一名“法警”(附照片),韩律师也要求出示其法官资格证被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表明于泳不懂法律审理程序。
2014年11月17日,法轮功学员孙丽萍被青岛崂山区中韩派出所绑架,并被非法关押。
2015年4月22号,家人为孙丽萍聘请了律师,当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孙丽萍时,才知道孙丽萍已经在3月11日被非法开庭。
崂山区法院法官于泳没有在开庭前三天送达传票给孙丽萍,也没有通知其家人,没有任何公开的开庭的通知,没有任何证据出示,相当于秘密开庭,严重违反了公开开庭的法律原则。律师到青岛相关机关控告了于泳的违法行为。
4月22号,律师再会见孙丽萍时,孙丽萍委托律师作为她的二审辩护人。
4月28日,当律师会见孙丽萍时,才知道4月24日,于泳在没有任何公开的形式下,诬判孙丽萍一年半,孙丽萍当庭表示上诉。
5月19日,律师来到青岛中级法院想阅卷,但是青岛中级法院说没有接到孙丽萍的上诉,律师又来到青岛崂山法院,还是找不到于泳,律师就到崂山法院纪检信访厅询问,一姓朱的庭长答复说,经调查,于泳说孙丽萍没有上诉。孙丽萍的上诉权就这样被非法剥夺了。
于泳作为一名法官,知法枉法,公开撒谎,恣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崂山法院竟公然袒护于泳,不仅不处分于泳,还把于泳提拔成了执行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