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午,法轮功学员宋文绣从家里出来,被守候在楼下的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等人捂住嘴巴绑架到一辆车上,强行抢走宋文绣口袋中的钥匙后,进入她的家,非法抄家,并顺手拿走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下午宋文绣的女儿李市红回家时,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罗林、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袁庆红、万保珠(女)等绑架,并将李市红非法拘捕。
这起绑架案件的制造者是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国保大队(其中一个是罗姓的队长)与丹水池派出所治安科(其中一个是万保珠)。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宋婆婆被放回家,李市红被非法关押到了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家中又一次只剩下宋婆婆和外孙卢海俩人。
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才被放回家。宋婆婆发现家中除丢失上述物品外,还有一千多元现金也丢失了,这是全家的生活费。后来,李市红家人去找堤角派出所报案,说家中丢失了一千多元钱。派出所先是抵赖不认账,后来被追问次数多了,竟回答说“你去找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以此来推卸责任。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今,李市红已被非法关押快一年了。在此期间,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用尽各种办法来“收集”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首先,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使用“先定罪,后取证”的非法方式,对李市红实施非法抄家,以收集到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其次,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希图从李市红十三岁的儿子那儿“取证”,他们两次到李市红儿子就读的学校,以各种手段,对未成年人卢海进行取证。
但是,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构陷的李市红一案,却被检察院三次认定为“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李市红一案已经三次被检察院退回江岸区公安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已经“补充侦查”了二次,它不能做第三次“补充侦查”了,它不能再把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了。也就是说,到这时候为止,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应该明确知道:李市红是无罪的,应该立即无罪释放李市红。
可是,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为达到诬陷李市红的目的,竟对她滥用职权超期关押至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是,李市红却被关押了将近一年,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涉嫌非法拘禁。
江岸区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非法庭审李市红。公安部门对李市红起诉抓捕中存在多点违法事实:江岸区公安分局是将宋文秀绑架后并从她口袋里抢走其家大门钥匙,在既没有办理搜查证,也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抓人;起诉书中有多点不符合事实之处,公安伪造所谓证据,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万保珠(女)等在违法抄家过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丢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报案,至今丹水池派出所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