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37
编号:
E000048679
中文姓名:
戴黎
姓名拼音:
Dai Li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浦东新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68号
电话:021-50136033、021-5013602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33号,邮编:200135
电话: 021-38794528、021-50138633、021-68545880
传真: 021-68545700
转批捕内勤: 021-50128633
举报电话: 021-58513222
公诉科: 021-50138681
内勤: 021-38794528*86011
承办人:陈钢 50137205
起诉曾爱华的检察官李剑军直拨电话:68543348
浦东新区检察院信访办:58852000
检察员戴黎:021-68542534
近照:
家庭住址:
戴黎电话:021-68542534
迫害事实: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员。

2009年2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伪法院对杨金淼、杨海蓉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判,只准许两位亲属进入法庭旁听。杨金淼家人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唐吉田及黑龙江正义律师韦良月等四位律师为父女俩的辩护人。

四位正义律师在开庭时为杨金淼及杨海蓉从不同角度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们向法庭陈述了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轮功学员同样享有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即,无论法轮功学员制作和散发了多少真相资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而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要件,当然,不构成所谓指控的犯罪。同时,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个规定将法轮功确定为×教,故,无论杨金淼及杨海蓉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杨金淼及杨海蓉所信仰的法轮功不是×教,仅这一点,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判决杨金淼及杨海蓉也一定是错误的。

四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多次被浦东新区法院中共恶党法官石耀辉无理阻止打断。参与迫害的有,所谓的审判长:刘娟娟,审判员:石耀辉、王美玲,书记员钱某、陈某及新区伪人民检察院的戴黎等人,他们完全无视法律,公然合伙践踏法律,诬判杨金淼及杨海蓉各三年零六个月。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上海杨金淼一家三口被绑架、两人被诬判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9/3/207642.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