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05042
中文姓名:
姚俊玲
姓名拼音:
Yao Junli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宁夏女子劳教所
工作单位地址:
所长: 汤宁 电话:4086189 手机:13323505511
政委: 马燕 手机:13995096968
四队(洗脑班)
恶警: 张晓燕 电话:4083712(宅) 手机:13014292531
马莉 电话:8107655
办公室电话:4086030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宁夏女子劳教所中队长。

以下是法轮功学员谭秀霞自述其屡遭迫害的简要过程:

“二零零零年五月,我被关到宁夏女子劳教所。有一次,法轮功学员冯建英的一本《转法轮》在安检时被吸毒犯秦朝凤等搜出来要没收,我们所有法轮功学员都不答应,就绝食抗议。有一天,我去找管教丁东红要求她归还冯建英的大法书,丁东红给劳教所所长杜秀岚、闫某某(后来杜秀岚、阮爱军、白科长、丁东红、王芹、哲某某都调到女子监狱了)报告后,把我和冯建英分别关了禁闭,由管教王芹(琴)、姚俊玲、马丽(莉)、胡林霞、哲某某、马爱萍、刘某某等轮流看管。后来冯建英丈夫到劳教所探视,丁东红不让冯建英接见,而是将我带去,当着我的面将《转法轮》给冯建英丈夫带回家了。冯建英的丈夫还对我说:现在反过来了,好人被抓起来了,坏人却在外面逍遥。
有一天晚,中队长姚俊玲用电警棍电杨洁的嘴、脸和脖子,折磨杨洁一个多小时。
有一天在监舍内,我拿出纸和笔准备写上诉信,被“包夹”看见报告了管教。管教唆使吸毒犯曹磊等三人围着打我,我开始绝食。绝食九天后,所长汤宁、管理科李科长和中队长姚俊玲指使张红艳等几名吸毒犯把我抬到光板床上,将我两手铐在床头,两脚铐在床尾,整个人呈一个“大”字形。她们用我账上的钱买来奶粉,强行给我“鼻饲”,我痛苦的要死。
二零零二年五月的一天,汤宁、马艳、马燕召集劳教所管理科所有管教,还有二中队队长马丽、姚俊玲、马爱萍、王丽娟等所有管教和所有关押人员给我开“批斗大会”。傍晚时分,管教肖某某和邢桂珍将我双手反剪,按着头(貌似文革批斗反革命分子状)从四楼押到了三楼大教室的台子上。十几个手持警棍的管教面露狰狞围着所有关押人员。管理科李科长主持“批斗会”,煽动唆使管教和劳教人员上台“揭批”法轮功。中队长姚俊玲首当其冲站在台上诽谤大法师父攻击大法,随后几个吸毒犯也上台叫嚣。”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中队队长姚俊玲(音)又罚杨洁坐小板凳一个月,见她不妥协,又罚她一个月不能出宿舍门,不能和他人说话。

综上所述,宁夏女子劳教所,李姓科长、马爱萍、马燕、马丽、张小燕、姚俊玲、邢贵珍、胡林霞、肖××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8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任意超期羁押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指使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罪”。

因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国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所以她依法提出对本人的非法劳教因定罪法律依据不足,应依法撤消,并对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及补偿。将在她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提起公诉。依照《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杨洁
2004年12月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宁夏善良女子历经八年牢狱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1/11/宁夏善良女子历经八年牢狱迫害-300137.html
宁夏自治区中卫县杨洁控告不法人员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4/12/16/91519.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