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005046
中文姓名:
李某
姓名拼音:
Li x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宁夏女子劳教所
工作单位地址:
所长: 汤宁 电话:4086189 手机:13323505511
政委: 马燕 手机:13995096968
四队(洗脑班)
恶警: 张晓燕 电话:4083712(宅) 手机:13014292531
马莉 电话:8107655
办公室电话:4086030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2002年5月9日劳教所一李姓科长(男的)开所谓的“批斗会”,当时李姓科长指使吸毒人员恶语相加,诽谤大法,故意挑衅。当杨洁辩解时,二队队长马丽不由分说抓住他的头发拖出会场,上了背铐。李姓科长拿着电棍电杨洁,后让吸毒人员边打边拖,到宿舍又指使吸毒人员十几个人一起打,后将他吊铐(脚刚能着地)在二中队办公室十天十夜,导致他的双脚肿得连大号鞋都穿不上。


综上所述,宁夏女子劳教所,李姓科长、马爱萍、马燕、马丽、张小燕、姚俊玲、邢贵珍、胡林霞、肖××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8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任意超期羁押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指使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罪”。

因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国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他依据《宪法》第36条赋予的权利上访没有错,不应该因为我两次上访就判他劳教两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他依法提出对本人的非法劳教因定罪法律依据不足,应依法撤消,并对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及补偿。将在他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提起公诉。依照《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杨洁
2004年12月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宁夏自治区中卫县杨洁控告不法人员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4/12/16/91519.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