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99年9月他去北京上访,被带回拘留一月,保险公司经理姚春发在公安局没有拿出任何文件,就宣布他被开除,并扣押了他的从业资格证书,姚春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行为。
因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国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保险公司经理姚春发违反了《宪法》第42条,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所以他依法提出对本人的非法劳教因定罪法律依据不足,应依法撤消,并对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及补偿。将在他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提起公诉。依照《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杨洁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