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1月6日9时许,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以其同谋丹东市振兴区公安局、检察院、永昌派出所、特务吴宝锁合谋捏造的事实,对法轮功学员任秀芬公开非法开庭。北京正义律师兰志学、张传利到庭为任秀芬作无罪辩护,将他们合谋捏造的所谓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逐条驳回,并当庭揭露他们捏造事实陷害任秀芬的罪行。辩护律师指出法庭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任秀芬,并且同时追究陷害任秀芬者的刑事责任。
自称审判长的刑事副厅长邵敏宣布开庭。办案人没有出庭。邵敏在开场白中对律师提出了诸多无理要求,阻止律师辩护,包括对中共邪党给法轮功非法定性的辩护,且有威胁之意。
11月13日,亲属及任秀芬的父亲找到办案人陶振华。任的父亲质问陶振华:“律师已经辩护过了,事实非常清楚,任秀芬是被无辜陷害的,你们为什么还不放人?”陶振华说:“放人是不可能。”后又搪塞任的父亲说:“你们10天以后听结果。”据法院门卫讲,该法院于11月10日都集中在丹东中级法院开会。其中包括研究此事。那么,陶振华对任之父亲的回答是不是他们研究的结果呢?
2010年12月24日上午九点多,法轮功学员邵长芬、邵长华和两位律师来到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审判长陶振华宣布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完对法轮功学员邵常芬、邵常华的起诉资料后。两位当事人先后都向法官提出异议,表示整个被非法绑架的过程与公安机关的记录,包括证人证词都不符,并称公诉人所宣读的资料完全是诬陷,与事实不符,对此,法庭没有做出任何回应。邵长芬和邵长华一直强调:“我们是去亲戚家串门,我们在一起就是唠家常。”律师也强调:“当事人都是小学文化,在唠家常时谈到身体健康情况时,自然谈到炼法轮功去病健身的功效。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犯法行为。”
律师问当事人:“抄家时你在现场吗?有没有被抄物品清单?要求你签字了吗?”邵常华:“现场没有任何清单,我没见过这样的单子,所有的包括笔录我都没签字。”
律师指出:这样的抄家行为办案单位必须手续齐备。列出被抄清单,当事人现场签字才属合理合法。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没签字,也可由村主任、街道主任、小区代表等代签,而在对两位法轮功学员的抄家的物品清单上却有一个叫“刘伟”的人签字。请问这个刘伟的是个什么人物?
在律师的再三追问下,公诉人亮出了“刘伟”的底系:刘伟,男,八七年生,二十四岁,是河南人,无职业,现在在汤池派出所做协警工作。
律师说:协警就是帮助警察做事的人,也就是没有穿警服的警察。有关法律规定:与警察有关系的任何人,都不得作为当事人的证人,更何况警察本身。这个叫刘伟的人怎么能作为我当事人的证人?这个所谓证人为什么不出庭?
公诉人强调在邵长芬和邵长华的家里有法轮功的资料。律师的看法是:中国现行法律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没听说过有非法持有法轮功资料罪,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家中存有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是理所应当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持有信仰的数据有罪,所以不能作为证据构成犯罪,应当立即释放。
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有理有据的运用法律陈述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强调两名当事人应当无罪释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违法的。法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律师最后说:尊敬的法官,我们同是法律人,都是满怀法制理念,为了推进我国的法制和民主的进程,也为了每个人都能守住做人的道德良知,更为了我们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未来与幸福,请让我们从个案做起,即真正地从法律原则作起,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实践法制精神。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我们才能无怨无悔。
最后审判长陶振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