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051698
中文姓名:
李福琪
姓名拼音:
Li Fuqi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涞源县公安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长。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涞源县水堡镇派出所指导员杨朋格等恶警绑架石道沟村法轮功学员左泽文,之后送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并扣留了摩托三轮车。

二十三日大法弟子找政法委,期望能找回公理,政法委又批回公安局。二十四日找到公安局长李福琪,他说:“对待法轮功一定要严惩”,左泽文又问什么时候给车,李福琪恶狠狠的说“起开”“你等着吧,很快就解决了”。

河北保定市白沟镇法轮功学员张玉华被非法判刑七年后,提出上诉,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 保定法院派人到看守所宣布二审结果,宣布维持原判。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作为张玉华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对张玉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张玉华作出无罪判决。

李福琪作为张玉华一案侦查机关领导,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张玉华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造成当事人张玉华被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李福琪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仍签署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些罪证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7/河北保定张玉华被非法判刑七年-310526.html
河北涞源县警察:这不是“骗”,是“手段”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4/215661.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