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3
编号:
E000051907
中文姓名:
张志军
姓名拼音:
Zhang Zhi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康平县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沈阳市(区号 024)
康平县检察院办公室:87344751
张志军:康平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此案公诉人),办电  87321005  手机13940308733
范斌 :康平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此案审判长,曾经参与审判过大法弟子)  办电27349833   13700032023
张立峰:主管刑事庭专职委员(曾经参与审判过大法弟子) 办电27349810 ,宅电62796166、手机13609838943
尹卫刚:此案刑事庭审判员  办电 27349881   手机 13309819068
高旭国:主管刑事庭副院长,办电27349802、宅电87118888、手机13591646688
马义 (法警)  办电27349816  宅电   62786168
高云飞 (法警)办电27349822   手机  13940204056
张品一 (法警)办电27349889  宅电  62796121  手机  13840170306
近照:
家庭住址:
沈阳市(区号 024)
康平县检察院办公室:87344751
张志军:办电  87321005  手机13940308733
迫害事实:
康平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此案公诉人)。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沈阳市康平县恶党法院对法轮大法弟子王金凤、李晓平分别进行了非法开庭。

沈阳市“610”组织直接插手,开庭前一天,沈阳市“610”组织指使康平县法警在二月五日开庭前,对律师要非法搜身,玩弄流氓手段,迫使律师退庭,同时密令康平县司法局调派两名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顶替北京两名正义律师,进而共同构陷两位法轮功学员。

两场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针对公诉人张志军提出的所有所谓证据及指控一一驳倒,同时指出起诉书中事实有误,案件来源的虚假,没有任何合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指控的法轮功学员违法。

同时又指出,公诉人张志军在本案举证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讲清楚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两位法轮功学员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更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法轮功学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采取什么方式破坏了法律的实施。最后律师请求法庭能严格比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两名法轮功学员无罪并应立即释放。当天没有宣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律师当庭要求释放王金凤、李晓平(图)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8/217759.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