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051956
中文姓名:
王军
姓名拼音:
Wang 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连山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军(男,戴眼镜)
近照:
家庭住址:
葫芦岛市检察院 区号:0429 总机:3123400
迫害事实: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人员。

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大法弟子李艳群在住宅楼被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等恶警们绑架,被绑架的当天李艳群被送往葫芦岛市绥中看守所非法关押。后来,这帮恶警们将李艳群移交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院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对李艳群非法起诉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在起诉书上签字的检察院人员有:王军、张良、张效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郑淑云女士。律师为郑淑云做了无罪辩护,过程中频遭法官打断发言。参与非法庭审人员有连山区法院审判长章翠平及荀巍巍;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军。

郑淑云的代理律师是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毛宏伟律师。在法庭上,毛律师指出:“我的当事人是个法轮功信仰者,她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数据都是合法的。她炼法轮功是为了锻炼身体,而且是在家里,没有危害到任何人。”

律师还指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法律,是公权力在犯罪,郑淑云当年未经审判,被强制失去人身自由三年,关押在马三家,受到酷刑……”刚说到这,审判长立刻打断律师,不准他再说下去,警告律师不要提劳教的事。律师说:“是公诉人把这一条写在起诉书里的,为什么反而不让我说?”法官说:这些都和本案无关,都是以前的事。在法官多次无理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下,律师还是说出:“那个劳教决定书就是公权力对我的当事人犯罪的证据!”

律师接着说:“公诉人举证的证据都不合法,是无效证据,难道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你们公检法人员不适用吗?还罪。说到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章里。公诉人举证没有一条与此罪相关联,没有举证那就是没有证据,我当事人是无罪的。郑淑云参加了什么邪教?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她是造成工厂停产了,还是让学校不能上课了?还是造成交通堵塞了?还是对其他人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都没有!那她就是没有 罪!”

对于审判长频频打断发言,律师说:“你不让我说话,我怎么辩护?这半天你要不拦着,我早说完了。”在审判长的不断干扰下,律师坚持把话说完。律师指出,“昨天,12月4号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意义重大,今天开庭更要尊重宪法,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郑淑云也在法庭上陈述:自己原来身体有病,修炼法轮功身体好了。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没有错。在家炼功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了?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把我关了这么长时间,我没有罪!现在迫害法轮功的都被追查,一旦哪天法轮功昭雪了,你们这么做……法官马上打断了她的话。最后法官宣布休庭。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律师为郑淑云辩护 遭法官频频打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2/12/律师为郑淑云辩护-遭法官频频打断-301383.html
葫芦岛市李艳群被非法判刑十年的经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1/217387.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