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罗林等人,伙同丹水池堤角派出所户籍警余继明、万保珠等,穿便衣,开两辆警车,来到李市红家楼下,守在楼外。突然冲上来堵住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的嘴,把宋婆婆劫持到丹水池派出所。从宋婆婆口袋里抢走家门钥匙,在无法律手续,且无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MP4等私人物品,并抢走现金一千多元人民币,家里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下午三点左右,李市红回家,一进家门就被守候在屋内的恶警绑架。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才被放回家。宋婆婆发现家中除丢失上述物品外,还有一千多元现金也丢失了,这是全家的生活费。后来,李市红家人去找堤角派出所报案,说家中丢失了一千多元钱。派出所先是抵赖不认账,后来被追问次数多了,竟回答说“你去找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以此来推卸责任。
恶警余继明等为了掩盖非法入室、抄家、抓人事实,伪造抓人经过,编造说是在街上抓的人;当被问之为什么抓人,余继明伪造证据,说是有人举报;当要求提供证人情况时,余继明又谎称是匿名举报。
恶警妄图给李市红“定罪”,极力炮制伪证,尤其令人发指的是,竟图谋从李市红十三岁的儿子那“取证”。李市红被绑架没几天,自称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丹水池派出所治安科的警察,两次到李市红儿子就读的学校,说受检察院委托,以诱骗、威逼、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卢海进行非法取证,迫使卢海在口供上签字、按手印。
但是,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构陷的李市红一案,却被检察院三次认定为“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李市红一案已经三次被检察院退回江岸区公安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已经“补充侦查”了二次,它不能做第三次“补充侦查”了,它不能再把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了。也就是说,到这时候为止,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应该明确知道:李市红是无罪的,应该立即无罪释放李市红。
可是,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为达到诬陷李市红的目的,竟对她滥用职权超期关押至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是,李市红却被关押了将近一年,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涉嫌非法拘禁。
江岸区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非法庭审李市红。公安部门对李市红起诉抓捕中存在多点违法事实:江岸区公安分局是将宋文秀绑架后并从她口袋里抢走其家大门钥匙,在既没有办理搜查证,也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抓人;起诉书中有多点不符合事实之处,公安伪造所谓证据,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万保珠(女)等在违法抄家过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丢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报案,至今丹水池派出所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