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罗林等人,伙同丹水池堤角派出所户籍警余继明、万保珠等,穿便衣,开两辆警车,来到李市红家楼下,守在楼外。突然冲上来堵住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的嘴,把宋婆婆劫持到丹水池派出所。从宋婆婆口袋里抢走家门钥匙,在无法律手续,且无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MP4等私人物品,并抢走现金一千多元人民币,家里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下午三点左右,李市红回家,一进家门就被守候在屋内的恶警绑架,并把她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才被放回家。宋婆婆发现家中除丢失上述物品外,还有一千多元现金也丢失了,这是全家的生活费。后来,李市红家人去找堤角派出所报案,说家中丢失了一千多元钱。派出所先是抵赖不认账,后来被追问次数多了,竟回答说“你去找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以此来推卸责任。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今,李市红已被非法关押快一年了。在此期间,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用尽各种办法来“收集”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首先,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使用“先定罪,后取证”的非法方式,对李市红实施非法抄家,以收集到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其次,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希图从李市红十三岁的儿子那儿“取证”,他们两次到李市红儿子就读的学校,以各种手段,对未成年人卢海进行取证。
但是,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构陷的李市红一案,却被检察院三次认定为“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李市红一案已经三次被检察院退回江岸区公安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已经“补充侦查”了二次,它不能做第三次“补充侦查”了,它不能再把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了。也就是说,到这时候为止,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应该明确知道:李市红是无罪的,应该立即无罪释放李市红。
可是,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为达到诬陷李市红的目的,竟对她滥用职权超期关押至今(2010/03/0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是,李市红却被关押了将近一年,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涉嫌非法拘禁。
二零一零年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宋文绣、吴碧琳、孙静屏、黄静四位婆婆到江岸区法院找到刑庭的法官吴珊榕和叶丽,申诉宋文绣女儿李市红的冤情,宋文绣带去了一封控告状。此前江岸区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非法庭审李市红。
中共邪党所谓的“法官”吴珊榕出来,假意让几个婆婆进去。随后吴珊榕找来江岸区“六一零”的胡绍斌、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罗林等,并让后湖派出所把宋文绣、吴碧琳、孙静屏、黄静四名法轮功学员强行抓走,劫持到江岸区谌家矶洗脑班非法关押。宋文绣、吴碧琳、黄静三人坚决抵制迫害,并在关押二十多天身体状况出现危险时,当局怕担责任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