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五营区法轮功学员孙德香,在2009年7月26日被伊春市五营区“610”组织翻墙入院从家中绑架,至今(2010/3/20)已8个月了。
2010年1月26日,在伊春市“610”的直接授意下,伊春市五营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德香及柳明淑不公开开庭只允许1名家人旁听。当庭,2位辩护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为邪党对法轮功群体灭绝政策充当打手的公诉人的非法指控逐条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并要求将孙德香无罪释放。
面对律师强有力的辩护,邪党各级官员无人能够做出实质的响应,草草休庭。然而在2010年2月9日,五营邪党法院回避律师提出的种种关键问题,一意孤行,做出了将孙德香非法判刑五年,柳明淑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错误决定。
孙德香的家属不能接受这样无理的冤判,强烈提出上诉,要求伊春市中级法院从新审理此案,纠正一审中的错误决定,将孙德香无罪释放。现在家属经由五营法院已将上诉书递交到春市中级法院。
相关责任人:五营法院审判长刘召东、刑事庭庭长审判员何化、审判员樊庆华、书记员黄晓伟、五营检察院检察员牛立家、代理检察员王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