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大法弟子李振军被宁河县中共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刑四年。当时的审判长叫于瑞森,审判员单新华,书记员李志军。宁河县检察院公诉人牛会明。同时,宁河县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主任张云成等人与宁河县监察局,授意宁河县广播电视局将李振军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