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054277
中文姓名:
杜克斌
姓名拼音:
Du Ke bī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白岩派出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白岩派出所所长。 万州区洗脑班参与迫害人员。

自二零零九年任职万州区白岩派出所所长以后,他带着副所长高其春、杜永平、章雄伟和谢丽、王贤等一帮警察,恣意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任意绑架,结伙非法闯入民居,非法劳教,蒙蔽当事人,也拿不出执法依据。

仅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时间,就非法劳教13人,非法所外劳教15人。杜克斌将负担家计的法轮功学员非法送到重庆女子劳教所,使靠她生活的家属陷入困境,任由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丈夫和学龄中的孩子无依无靠。杜克斌执法犯法。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点,重庆万州区白岩派出所四名彪形大汉,闯进李军家里,不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强行将法轮功学员李军绑架到万州区李河戒毒所迫害。

白岩派出所所长杜克斌指派警察把李军抓到李河戒毒所,李向阳、韩某两个警察拿出三张法轮功师父的文章,说是去年七月从李军家里搜出来的证据,逼着李军签字。李军不配合,恶警吼叫:“你不签字,我就把这三张证据撕烂成碎碎再数,那就不是三张证据了,就是几十张几百张了,是劳教还是劳改那就不好说了。”李军坚决不配合。最后恶警将李军非法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重庆万州公安恶警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例,针对这些坏人恶警提审判的法律要件都已完备。

一、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系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对法轮功学员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体罚,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零一一年,杜克斌迫害法轮功学员全无人性。法轮功学员李念英,丈夫患精神病,啥事都做不了,还有一个十多岁的小孩在校读书,一家人靠她收周围几幢楼的水电费的工作收入维持生活。白岩派出所全然不顾她患精神病的丈夫和读书小孩的死活,硬是将这位法轮功学员送到重庆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三个月。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重庆当局对法轮功学员劫持洗脑的犯罪窝点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6/重庆当局对法轮功学员劫持洗脑的犯罪窝点-251881.html
2011年重庆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综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2/2011年重庆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综述-251750.html
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6/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239625.html
重庆白岩派出所警察的流氓恶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6/13/225336.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