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非法“批捕”,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槐荫检刑诉字(2002)第30号起诉书,指控路玉英组织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兆国出庭支持公诉。由法庭指定山东省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为辩护律师,并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组织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判刑五年。
因路玉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迷不悟,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为由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鸿翔,审判员:吴保钦,审判员:邵曼丽,书记员:王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