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62
编号:
E000059749
中文姓名:
韩旭
姓名拼音:
Han Xu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郊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佳木斯市西林路 690号 咨询电话8299345
邮编:154003
院长 李纪奎 6116701 7622380 8641688 13803665188
副院长 董 超 6116702 8692751 13512660999
副院长 郭建峰 6166706 13512671999
副院长 范继敏 6116707 13945479419
副院长 高洪伟 6116703 13836611777
副院长 夏怀忠 6116705 13945477800
办公室 6116709 6116710
政工科 崔崇波 6116715 8118080 13115354566
张文哲 8446997 13846166687
政工干事 王环宇 6116716 6198976 13846131237
监察室 6116781
调研室 6116718 6116794
刑庭 6116719
民庭 6116730 6116733
行政庭 6116721
审监室 6116750
立案庭 6116756
执行局 6116708 6850755
信访室 6116791
法律援助中心 6120148
食堂 6116782
微机室 6116798
卫生室 6116752
汝兴德 6116722
丁晓军  8581454 转3525    13945463678
刘三元  8581454 转3526    13845418278
季文  8581454 转3524    13803665188
传真 6116711
jqfyzwz@126.com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审判员。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在发放真相资料时遭人诬告,被长青派出所警察绑架。

十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左右,在郊区法院周围来了许多警察,“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国安、公安的都有,大都身着便衣。有的带着相机,在给郊区法院周围站立的人拍照。有的坐在车里聊天,有的站在法院外面四处观望,佳市郊区公安分局的国保大队队长张伟明等人都在其中。

此次非法庭审是由郊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彩虹任审判长,审判员为郊区法院的汝兴德和韩旭,并由以上三人组成合议庭,公诉人是郊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晋国,在郊区法院二楼的第二审判庭进行。

面对法庭内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家属、及旁听席上的各界人士,正义律师当庭无罪辩护:“信仰自由,法轮功无罪”。重申本案涉及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阐述了公安部档宣布为邪教的十四种宗教中没有法轮功,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甚至能用来作为证据都是漏洞百出、十分可笑的。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那些行为是犯罪事实,这实在是荒唐的,换言之,王丽新、李秀荣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正义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从法律的角度阐明法轮功学员不具备犯罪的四个要件。最后,律师以同是法律人的角度,希望法庭在座的每个人都能够守住做人的道德良知,更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与幸福,从个案做起,即从法律原则而不是个别领导人讲话或者当局媒体的论调出发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只有针对承办的案件,始终坚持做到问心无愧,人到暮年,当一幕幕回忆起自己的一生所为之时;当子女儿孙问起曾经所走过的人生路会对他们有何启迪与借鉴时;当历史翻开崭新的一页,面对全新的标准来衡定与审判各自所为之时,才能无怨无悔!

上午十一点左右庭审结束时未宣判,审判长李彩虹宣布由合议庭进行合议,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定。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佳市法院非法庭审 正义律师做无罪辩护(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12/232378.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