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60445
中文姓名:
梁宏
姓名拼音:
Liang Ho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汉阳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邮编430050
电话:027-84586577、027-84586511

院长殷磊84586508
华邪党书记王晓84586508、13908620588
副院长李乐84586578、18717176078
副院长邹军84586568、18717169978
立案庭副庭长王文兵 84586571、18717176095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邓玮

近照:
家庭住址:
承办法官:梁宏027-84586579(少年庭副庭长)
迫害事实:
汉阳区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法轮功学员朱平,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汉阳区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梁宏、代理审判员:王玲、梁志顺、书记员:闻娜,汉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员:周文。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将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万大久于五月六日收到汉阳区法院的判决书,她认为,判决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太不讲理,于是依法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书中主要陈述了以下两点:

1、审判长梁宏等人,完全不顾及法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判决书上公然颠倒黑白、捏造证据内容。主要体现在故意歪曲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真相。

第一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从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看到,万大久是因持有法轮功资料被绑架,而审判长梁宏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人仍旧按照起诉书中的指控,称她是因传播法轮功资料受到过行政处罚。事实上,就连当年的行政处罚,其内容本身都是编造的。当初,万大久在一个婆婆家中,警察来抓人,对婆婆动手很粗暴,受到了万大久的指责,警察嫌她多管闲事,便编造了一个借口,把她非法关押了十几天。

第二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三年十月。这次更荒唐,判决书上写的是:“被处罚人无名氏,女,1950年1月2日生,住址不详。”对比今年的判决书,审判长梁宏等人对万大久的介绍:“万大久,女,1968年1月15日生……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周三区20号”,可见审判长梁宏等人,把年龄比万大久大十八周岁、家住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的无名氏安到万大久的头上了。

在控辩双方已经辨明检察机关指控万大久曾经因传播什么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不成立之后,审判长梁宏等人却仍然在判决书中声称:“经审理查明”,万大久曾经两次因传播了什么宣传品被行政处罚过,这种明显的栽赃陷害,显然是要为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来给万大久治罪提供所谓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上,即使是两高司法解释也并非法律,以之作为定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2、审判长梁宏等人,公然违反宪法规定,枉法裁判,随意侵犯万大久的人身自由权。

万大久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受益,无病一身轻,并且人生境界得到了升华,她信仰并传播法轮功真相是再自然不过的举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也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刑法三百条根本就不适用于法轮功,以此为依据给万大久定罪是完全错误的。更何况,随便想想就知道,万大久一个家庭妇女,如何有能力去破坏法律的实施?倒是那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那些实施法律的人们,他们才有可能破坏法律的实施。在本案中,万大久根本就没有涉嫌构成犯罪的任何事实,却被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梁宏等人在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所谓“庭审”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和夏美容,审判长梁宏(梁虹)当场做出不许律师讲法律的违法规定。

法庭上,从法庭质证到法庭辩护,审判长梁宏多次打断律师的发言,只许律师讲辩护观点,不许律师阐述辩护意见,并且将公诉人的麦克风声音调得很大,律师的话筒音量调得很小,根本不想让下面的人听见律师的辩护。梁宏还规定只准律师讲事实,不许讲法律。

律师一一陈述了梁宏以上的违法事实之后写道:“梁宏还只准律师讲事实,不许讲法律。辩护人生平第一次出现在不许讲法律的法庭上,被不准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值得记载。”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吴碧林,律师为吴碧林作无罪辩护,对吴碧林的指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宣判无罪,并指出办案程序多处违法,应当纠正,并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等。

吴碧林在法庭陈述:炼功前长期经受了腰痛多种疾病折磨,每年患病一二次,躺在床上起不来,得一周只能好些,一九九九年前开始修炼法轮功,很快疾病就好了,觉得法轮功真神奇,从此坚持修炼;认为修炼法轮功使自己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

审判长梁宏(女)无视宪法、法律,多次粗暴打断律师辩护,并多次无理粗暴剥夺吴碧林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

在开庭前的数月,一审法院梁宏等人竟然把本案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内审”,由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等做出决定,据她说这是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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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