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52
编号:
E000062952
中文姓名:
骆斌
姓名拼音:
Luo Bī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龙宝公安分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原万州区龙宝区公安分局局长,现任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州区洗脑班参与迫害人员。

在骆斌任职万州区龙宝公安分局局长兼任万州龙宝区政法委书记期间,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开始,他策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侮辱、诽谤大法。他亲自指挥几百人参加焚书仪式,利用媒体公开大规模的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进行恣意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并焚烧上万册大法书籍。他还组织公安、国安、各派出所的恶警,大肆抓捕绑架迫害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一年的两年中,就非法劳教二十人,判刑三人,所外劳教九人,送到精神病院迫害的一人,罚款一次高达三万的一人。他还组织了洗脑班,在洗脑班被他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有50多人次,至于拘留、遭毒打的有上百人。骆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重庆万州公安杨滔、骆斌等恶警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例,针对这些坏人恶警提审判的法律要件都已完备。
一、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系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对法轮功学员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体罚,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重庆当局对法轮功学员劫持洗脑的犯罪窝点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6/重庆当局对法轮功学员劫持洗脑的犯罪窝点-251881.html
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6/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23962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