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062955
中文姓名:
高其春
姓名拼音:
Gāo Qi chū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白岩派出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万州区白岩派出所副所长。
自二零零九年杜克斌(男,40岁左右)任职万州区白岩派出所所长以后,他带着副所长高其春、杜永平、章雄伟和谢丽、王贤等一帮警察,恣意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任意绑架,结伙非法闯入民居,非法劳教,蒙蔽当事人,也拿不出执法依据。仅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时间,就非法劳教13人,非法所外劳教15人。杜克斌将负担家计的法轮功学员非法送到重庆女子劳教所,使靠她生活的家属陷入困境,任由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丈夫和学龄中的孩子无依无靠。杜克斌执法犯法。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重庆万州公安恶警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例,针对这些坏人恶警提审判的法律要件都已完备。
一、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系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对法轮功学员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体罚,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6/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23962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