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62967
中文姓名:
李兴国
姓名拼音:
Li Kanba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钟鼓楼派出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警察,复转军人。

二零一一年元月八日,黄永桂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迫害的不省人事,其家属和好友将她从医院背回家里调养。二十天后,黄永桂才从休克状态中苏醒过来。能扶着她下地走路,可断断续续说话,但记忆力丧失。就在黄永桂还挣扎在生死线上的时候,万州区公安分局钟鼓楼派出所的恶警李兴国一行,于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强行闯进黄永桂家里抄家洗劫,绑架黄永桂到钟鼓楼派出所迫害。四月一日,李兴国又闯进黄永桂的家里要躺在家里床上神志不清的黄永桂签字未果,便逼迫黄永桂的家属签字,李兴国遂据以迫害黄永桂进行所外劳教一年。

以李兴国个人违法行为,应究刑责之依据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强行囚禁法轮功学员,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或送往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

二、强行带走劫持法轮功学员,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 “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构成勒索罪。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6/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23962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