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67625
中文姓名:
翟淑君
姓名拼音:
Di Shū jū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 邮编 750001
院 长 邹光明 5030088(办)
副院长 杨彦忠 5013708
何 萍 5013098
刑事庭庭长 李静 5036528(办) 5036458
刑事庭副庭长 王旭
立案庭、………………………5057108
政工科…………………………5034198
纪检组…………………………5017268
民一庭…………………………6031061
民二庭…………………………6032089
审监庭…………………………5019498
行政庭…………………………6088498
门卫………………………… 5019798
执行庭…………………………5058638、5058428
法警队…………………………6086676
西湖法庭………………………5184262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新城区法院(现改为金凤区法院)女法官。
二零零零年三月,李金花上访被关押从看守所回家后,她出轨的丈夫以她炼法轮功为藉口,向新城区法院提出离婚之诉,执意要女儿和房子。新城区法院(现改为金凤区法院)的伪法官翟淑君、书记员邓丽(女)在裁定时对她说:孩子六岁多,母亲照顾最好,但是因李金花炼法轮功,就只能判给李金花丈夫,还说:你不同意我们也可以这样裁决,只不过时间长一点。那时李金花已经失业、丈夫长期不回家、不给妻女生活费、偶尔回来一次还找茬闹事。拖了一段时间,李金花见没有转机只得签字离婚。没有工作、没有住处、女儿被抢走,加之受迫害身体不好,李金花一无所有,孤身回到父母家。从那以后,李金花的丈夫及他家人害怕女儿跟她炼功就不让见面。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宁夏妇女李金花自述遭迫害经历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2/12/宁夏妇女李金花自述遭迫害经历-25045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