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36
编号:
E000069005
中文姓名:
丁之华
姓名拼音:
Ding Zhihua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西湖公安分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丁之华(宅)0791-86502990 (手机)13970006188
迫害事实:
江西省西湖公安分局副局长兼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现已调任为南昌市刑侦总队队长)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晚上十点多钟,西湖国保大队副大队长严翊佳及西湖刑侦大队大队长丁之华带领一伙便衣警察在郊外出租房破门而入、将法轮功学员陈宝芝(当年五十二岁)、张殿真(当年四十八岁)等四人非法绑架并抄家。抄去手机数只、PP机数个、现金数千元等物品,他们将陈宝芝、张殿真等人带到西湖公安分局地下室(专门行刑之处)进行审讯。

陈宝芝、张殿真抵制刑警的审讯,刑警们对陈宝芝进行了自二月七日晚上至二月一十三日凌晨为止的五天六夜不间断的酷刑逼供。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于二零零一年八月月十三日向西湖区法院提起所谓“公诉”,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树、何德敏、代理检察员杨小宁出庭支持“公诉”。继而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非法开庭,炮制了所谓“(2011)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对二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大肆进行冤判;判决书上的责任人是:审判长陈敏平、审判员肖书江、代理审判员余珊、书记员江舸。

法轮功学员不服判决,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南昌市中级法院炮制所谓“(2001)洪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所谓“终审裁定”,裁定书上的责任人为:审判长黄淑彬,审判员李洪保,代理审判员叶京,书记员庄严。

二零零一年九、十月份,西湖区检察院一位科长到南昌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提审时,曾告诉陈宝芝:你们这个案子判刑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由于你是第一被告,应该会判七年。而到了十月中旬,由于中共邪党“六一零”头目、政法委书记罗干亲自来南昌关注这个案子,于是在省、市六一零的操控下,把该伪案中的最高刑期非法“定”为十一年。

在这一桩践踏法律、穷凶极恶的迫害南昌法轮功学员群体的重大冤案铸成之后,充当迫害工具的江西省、南昌市六一零及公安机构竟然获得了中共邪党中央六一零、公安部的嘉奖(如当年的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丁之华等曾去北京接受“表彰”、领奖,丁之华后来提升为南昌市刑侦总队队长),这是怂恿恶警打手们继续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疯狂的、惨绝人寰的迫害,是无法无天、倒行逆施的中共邪恶统治的真实写照!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江西610操控公检法迫害26名法轮功学员始末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2/10/江西610操控公检法迫害26名法轮功学员始末-25290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