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轮功学员何玉瑚的律师在开庭的前两日(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九日),到会宁法院办理相关的程序手续,刑事庭庭长闫陇兵以各种荒唐的理由拒绝、推托手续合法的北京的张律师,不准复印何玉瑚的案件卷宗,无理的说:只准看,不准复印。接着对何玉瑚的妻子王女士进行威逼、诱骗。一会以何玉瑚的工作要挟、一会询问律师费用、一会伪善的担心王女士交不起律师费,话中有话妄想王女士放弃请北京的正义律师,被王女士一口回绝。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会宁县法院对这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家属从北京请的正义律师从法律角度辩护,不但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更从法律角度证明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行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面对正义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公诉人语无伦次,法官哑口无言。
该追究的是绑架、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公安、国保、六一零人员。闫隆兵作为法官,无视法律的尊严,捏造事实,非法构陷,枉法裁 。
对于律师的辩护和质疑,闫隆兵并没有做任何解释。而且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要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最后律师还从法律条文与事实的层面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剖析,论证了何玉瑚的所作所其实,作为法官,在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面前,非常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犯罪,践踏法律,哪有他回答的理由呢?闫隆兵要根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枉判时,被律师指出说他是利用职权滥用国家法律,枉法裁判,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起诉书》在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为都是合法的。不仅如此,还应该追究参与抓捕何玉瑚的所有的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最后闫隆兵无奈以休庭走掉。
对所有律师的辩护,闫隆兵都不作任何答复,即使无罪也不放人,而后就是黑箱操作,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滥用法律,枉法裁判。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甘肃会宁县法院在不通知家属和律师情况下,再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枉法诬判何玉瑚一案四人都三年刑期。法庭给法轮功学员定的罪名都是“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因为他们找不到任何一个真正的罪名,只能昧着良心以这个罪名强加给法轮功学员。
会宁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枉法裁判,四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均表示要继续上诉中级法院。近日家属到白银市中级法院了解情况,白银中院告知到现在会宁县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材料没有移交到中院。
1、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2、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3、对法轮功学员打击报复、发泄私愤、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和《法官法》第七条也确认公务员和法官必须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侵犯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关的违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那些执行上级错误命令和指示的公务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会宁县法院法官闫隆兵、陪审员李雪梅等无视何玉瑚等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明知他们的行为是受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执行错误的法律和上级错误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闫陇兵已经构成了以上犯罪行为,违反了《宪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成立并发布公告:彻底清算江泽民集团、“610办公室”以及直接实行迫害的公检法组织,和在劳教所、洗脑班、监狱的管教人员与恶警,以及丧尽天良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所谓医生等。闫隆兵,王立军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
在庭审中,审判长闫陇兵问何玉瑚办案人员是否刑讯逼供,何玉瑚回答办案人员暴力取证,我的右耳被打失聪。对这一回答,闫陇兵没有做任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