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九九年九月的一天,嵩明县白邑派出所的所长姜绍文就到郭伶家逼迫她交大法书。当年十二月时,单位的(邪)党委书记杨凌霄、工会人员吴美英、保卫科段科长等逼迫她写“不炼功的保证”。
二零零零年正月十五,郭伶因为到嵩明县青龙潭打坐,二十分钟后,嵩明县白邑派出所的所长姜绍文带着十多个警察就将她包围住,同时抢走了炼功用的录音机和磁带。郭伶下午按所长姜绍文要求到派出所,被派出所所长姜绍文非法审讯。时隔一个月后,郭伶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绑架到嵩明县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没有拘留通知书。出看守所还被强迫每天交十元伙食费,合计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