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罔顾法律和事实,在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的操控下,五月二十五日非法冤判张苏等七名法轮功学员三至六年不等。从五月十九日开庭到下判决,仅隔六天,完全无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非法庭审中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做了强有力的辩护。
武昌区法院枉法裁判张苏六年有期徒刑,张伟杰五年,冯震五年,冯云三年六个月,韩淑华三年,夏阳三年,熊炜明三年缓刑四年。直接参与此次制造冤案的人员有:武昌区法院审判长黄源峰,审判员邓军、周宏钧,书记员陈原、童怡芸;武昌区检察院检察员张薇,代理检察员彭艳玲。判决书上的签名和记载,都是他们的犯罪罪证。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九日,张伟杰被带到武昌区法院,当张伟杰质问法庭他是因什么被告,当时的审判长、武昌区法院刑庭的黄源峰(男,年龄不详)说,本案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张伟杰质问凭什么给他定这个罪?身为庭长的黄源峰却阻止他提问。当检察院念起诉书时,张伟杰质问武昌区检察院的张薇(女,三十岁左右)、彭艳玲(女,三十岁左右),凭什么给他定这个罪名?依据什么法律?谁给你们的权力?!张伟杰的提问再次被黄源峰打断。当律师质证时,黄源峰不停地打断,阻止律师发言,使质证无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