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073701
中文姓名:
李建光
姓名拼音:
Li Jiangua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兰山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兰山区法院:
地址: 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邮编:276000
法官李相元0539-8321989、15666190209
助理李睿0539-8321989、0539-8321992

1、王胜,院长:0539-8965801、17605390077
2、马志晓,副院长:0539-8965802、15666190007
3、赫中勇,副院长:0539-8965805、15666190009
4、李培青,副院长:0539-8965806、15666190011
5、刘西刚,副院长:0539-8965807、15666190017
6、张秀军,纪检组组长:0539-8965808、15666190013
7、张朝霞,诉讼中心主任:0539-8965809、1566190016
8、杨继秀, 审判委员会委员, 0539-8965810、15666190020
9、卢海涛,办公室主任, 0539-8965811、15666190012
10、王永涛,审判委员会委员, 0539-8965812、15666190079
8、李相元,审判员, 0539-8321989、15666190209
9、王琴,审判员, 0539-8321879、15666190118
10、王荣华,审判员,13969980064,15666190208,办公室 0539-8223512,0539-8320511
11、曹瑞琪,监察室,15666190106
12、孟宪菊 0539-8076681 15666190018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法官。

法轮功学员邓良存、付桂英女士,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到苗庄小区串门时,被不明真相者恶告,遭到当地派出所五里堡警察绑架,被挟持到兰山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后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七月六日被非法批捕。在这期间,法轮功学员家人未接到任何通知,通过寻找才得到有关信息。邓良存、付桂英的家人们按照法律程序,为她们聘请了两位北京正义律师。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周五),两位律师冒雨赶到兰山区检察院复印了卷宗、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即赶到看守所准备会见“当事人”。看守所警察推说此案已超期,不能会见“当事人”,而检察院人员却说案子已退回到公安(兰山区国保大队)了。

当天下午,家人到国保大队询问时,大队长刘洪义告诉他们:当天他就(把案卷)给打回去了。九月十日(周一),法轮功学员家人到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人员说:“案子就在这里,你们请律师吧。”但律师已于上周五办完手续,因未见到“当事人”就回去了。

九月二十日,律师再次从北京来到临沂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警察说,案子已到了补充侦查阶段,不能会见,要他们九月三十日电话咨询。律师又一次无奈返回。

九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家人多次拨打看守所给的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接了不说话。到兰山区法院信访办询问时,工作人员竟很不耐烦的说没见过这个案子。

十月八日上午(七天假期之后),兰山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通知辩护律师和家人的前提下,对法轮功学员邓良存、付桂英非法开庭。负责该案的是兰山区法院的少审庭法官李建光,院长张永利。

事实是:九月二十六日,该案就到了兰山区法院了。九月二十七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接到了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但家人和律师根本没有得到任何消息。

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司各部门执法犯法,偷偷开庭,公然非法判邓良存七年徒刑,非法判付桂英九年徒刑。

在这整个过程中,临沂市看守所、兰山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检察院、法院几方相互推辞,互卸责任,公然把国家的法律视为儿戏,而且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无理,欺骗律师和法轮功学员家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法院制造冤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6/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法院制造冤案-265139.html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法院制造冤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0/26/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法院制造冤案-26447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