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王洪兴被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以“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洪兴上诉,被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洪兴的律师金光鸿代理家属起草控告状,控告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告其非法立案、非法扣押、非法拘禁、非法批捕、非法起诉、枉法裁判,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