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早八点多,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刑事庭审判长扬万成、书记员刘宝军、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公诉员李瑞军(女)、政法委一年轻人及法院指派的律师那伟共五人,闯到刘宝珍家,非法对她进行所谓“开庭”。刘宝珍阻止他们的诉讼,并拒绝回答所有问题和要求。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早九点多,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刑事庭审判长扬万成、书记员刘宝军闯到刘宝珍家,让她在非法冤判三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书上签字,刘宝珍拒绝签字,向他们讲真相并提出质问。刑事判决书上写着:审判长扬万成,陪审员郭玟希、高炜,书记员刘宝军,日期是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多,通化市龙泉派出所一男一女称自己是龙泉派出所法制科的,对刘宝珍的女儿说,你拿着判决书和收据去龙泉派出所办理退回抵押金五千元手续,就可以取钱了。然后对刘宝珍说“保外”对你就挺轻的了。刘宝珍严厉地回绝说,这是对我的迫害!你们是执法犯法!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祛病健身的好功法……。
许英杰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被绑架,被关押在通化市长流看守所。一月二十一日警察陷害她的卷宗报到东昌区检察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许英杰在通化市中心医院体检,二十八日下午家属去东昌区检察院了解情况,找到科长张磊,张磊推托说办案人李洞明出差了。家属无奈返回。
三月三日(星期一)家属又去了检察院,见到了李洞明,李答应立即了解许英杰的情况,然后再通知家属。
三月四日早八点家属又去了检察院,李洞明才告诉家属,宗卷已交到了法院。
三月五日家属去了法院,法官杨万成告诉家属,七日(星期五)在铁路医院开庭。但只允许家属三个人去旁听。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法院接到案卷到开庭只用了三天时间,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月七日早八点四十分,东昌区法院的法官杨万成等三人、检察院李洞明等两人、“610”荆文、刘某等四人、和派出所及看守所人员都到了铁路医院,许英杰的家属及家属请的律师也到了铁路医院。
此时现场出现了两位律师,一个是法院指定的律师,一位是家属请的北京正义律师。法院指定的律师让法官辞退家属请的北京律师,在家属强烈坚持下法院指定的律师被辞退。
律师见到当事人时,许英杰已神志不清,手抽筋,不能签字,只按了手印。法官想在病房开庭,律师见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不能开庭。
这时善良的医生说病人受不了刺激,当时就把在场的所有人都撵出了病房。开庭失败。
杨万成法官告诉律师和家属十点半到法院,法院只给了卷宗复印件但没有出示病历。说十天之后还要继续开庭。
下午律师去看守所办理接见当事人的手续,向看守所询问当事人的情况时,所长说许英杰的病历已交到了法院。
律师办完接见手续后又返回医院见到了当事人,不到半小时的时间,当事人出现了三次抽搐,并且浑身疼痛,恶心,呕吐。表情非常痛苦。
三月八日,通化市政法委及司法部门专门开会对付北京律师,并威胁“北京律师再来就抓起来”。北京律师找法官杨万成以理据争,杨万成答应开庭前三天通知律师。
三月十日,许英杰的家属要求看许英杰的病例,法官杨万成不给任何理由,说“就不给”,并拍桌子大吼:“滚!”“你们来闹事!”随即叫来法警往门外拽家属,旁边还有法警给家属录像。现场民众都气不过,让家属上告,说“我们可以给你们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