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78748
中文姓名:
贾荣君
姓名拼音:
Jia Rong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南市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公诉科长。

保定南市区法院主办法官周爱国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通知王金凤家属,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在保定市看守所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南市区法院刑事庭厅长周爱国一直采取卑鄙违法手段,阻止王金凤所聘请的正义律师出庭辩护。

此前在十一月七日,南市区法院欲非法庭审王金凤,却以安检为由阻挡北京正义律师进入法庭,在律师及家属据理力争和当事人的坚决抵制下,非法开庭被迫取消。他们没有达到目的,又再次构陷。

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左右,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周爱国在未通知北京正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伙同南市区检察院公诉科贾荣君和贾卫东等人,跑到驻清苑县的保定市看守所四楼宿舍的健身房,偷偷对法轮功学员王金凤非法开庭。王金凤拒绝出庭,周爱国等人强行劫持王金凤去所谓法庭,当到楼梯口时,王金凤驻足,义正词严地正告周爱国等人:剥夺我的辩护权你们已经违法,你们才是被告,应该回避。王金凤的家属也警告周爱国:“剥夺他人辩护权,超期关押已犯法,这是非法开庭,拒绝回答。”

周爱国利用贾荣君等人非法拼凑的诬告材料,在剥夺当事人的律师辩护情况下,对王金凤违法庭审,还欺骗王金凤在诬告材料上签字,以达到他们迫害的目的。非法庭审直到中午十二点才结束。

南市区法院周爱国等人,做贼心虚,知道自己做的事情违法,怕被曝光,几次刁难律师,拒绝辩护律师介入;公然触犯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开庭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仅提前半天时间告知家属在远离市区的看守所开庭,以逃避律师、避开亲属、避开法轮功学员等正义民众的旁听。对于周爱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南市区法院耿姓院长在此次非法开庭前,已经接到家属对周爱国未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反应,但是耿姓院长不但没有制止,仍然纵容周爱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轮功学员王金凤被南市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之后,王金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为了维护王金风的合法权益,其丈夫王会同又聘请了北京的两位辩护律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位律师前往保定市中级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在中院门口被门卫拦下,告知需主审法官同意才能上到法院。给主审法官崔曙光打电话,崔曙光开始没接,后来打电话告知律师,王金风案已经审结,不用递交委托手续了。而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是,截止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五点为止,王金风并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上诉期间也没有参加任何庭审活动,而且她一直在准备答辩意见。

两位律师认为,很显然,王金风不仅被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获取律师辩护的权利,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崔曙光也在公然剥夺王金风在二审期间依法获取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时也妨碍了两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两位律师指出,本案一审法院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和保定市中院非法剥夺王金风依法辩护权利的行为,是对《宪法》等相关法律、公民基本人权的公然践踏!特别是一审法院不仅公然拒绝律师介入案件庭审,并且安排秘密开庭,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

王光琦和李春富两位律师已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河北省检察院、保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另外,王金风案一审辩护律师,也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向保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在案中违法作案的保定市公检法一干人马,他们是:保定市南市区公安分局局长翟国辉、办案警察蒋春增;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军峰、公诉科长贾荣君、检察官贾卫东;南市区法院院长陈敬贤、副院长耿秀琴、刑庭庭长周爱国、刑庭庭长徐坤双、刘金水。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河北保定中院偷偷结案 律师控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3/6/河北保定中院偷偷结案-律师控告-288415.html
做贼心虚 保定南市区法院在健身房非法庭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2/13/做贼心虚-保定南市区法院在健身房非法庭审-283926p.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