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十三岁的法轮功学员刘秀荣,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在一小区楼道里张贴一张带有“真善忍好”字样的粘贴时,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通辽河西看守所。期间,科尔沁区检察院因国保警察构陷刘秀荣漏洞百出,两次退案。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北京正义律师梁小军去通辽河西看守所,接见当事人刘秀荣,十点左右,律师与刘秀荣女儿田心去通辽科尔沁区检察院,准备阅卷。到了公诉科,见到办案人王昕昕(女),她口头询问律师很多事情,又问律师有没有证件。律师拿出律师证与委托书,又问田心是谁,田心做了回答。绕来绕去,王昕昕才说实话:“你阅不了卷了,她的卷已经退回了国保大队。”
律师问什么时候退的?王昕昕说一个星期前。律师提出意见说:“我的当事人,年龄已经很大了,又没什么大事,只不过是几本书,一个粘贴,你们能不能不起诉。”办案人王昕昕却说:不起诉在通辽是不可能的。律师忠告王昕昕:“你作为一个检察官,我希望你本着做人的基本善念和良知来对待本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对被非法关押近七个月的法轮功学员刘秀荣进行非法庭审,公诉人王昕昕向刘秀荣提问,问题都是要刘秀荣认罪。律师说:刘秀荣没有要危害社会的作案动机,也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由于身体有病走入修炼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功法有多好,出发点是善意的。公诉人王昕昕两次提出要求法官对刘秀荣这个六十多岁的、在楼道张贴两张粘贴的老太太重判。整个的非法开庭大约历经一个半小时,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通辽市科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田心第四次非法开庭。对公诉人(王昕昕)重新罗织加害田心的所谓“证据”,辩护律师认为无论站在法律或个人角度上讲:“公诉人”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完全都是伪造、捏造,违反法律常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应追究责任。
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审判长(刘丽丽)宣布开庭,田心的律师认为此次的开庭有违反法律程序: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田心第一次被非法开庭,当事人已做最后陈述,虽然没有当庭宣告结果,但此案已经终结。可科区检察院公诉人继续罗织罪证,多次意欲加害当事人田心。
二、这次对田心的起诉书与第一次(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起诉书文号相同、时间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又一个起诉书,辩护律师不明白到底以哪一个为准,认为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法律公正,因此要求审判长回避,并以充份理由向法院书面申请。促使审判长宣布休庭,通知下午3点继续开庭。
下午4点左右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对律师的申请不作任何理由驳回。对公诉人重新罗织加害田心的所谓“证据”,律师认为无论站在法律或个人角度上讲:“公诉人”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完全都是伪造、捏造,违反法律常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应追究责任。
在律师的最后辩护词中,有理有据、义正辞严深度阐明当事人田心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律,应立即无罪释放。田心,身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她应享有维护国家宪法的义务,同样也享有宪法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既然公诉人认定田心利用×教组织破坏了法律,那么邪教的标准是什么呢?又是以什么标准衡量邪与不邪呢?“宗教信仰自由”既然称“教”就应是享有法律保护的。法轮功是好的、正的、教人向善的,法轮功弘扬的“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法轮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审判长、审判员(景东珲)几次厉声喝斥,并带有讽刺、轻视言辞打断律师继续辩护,要求律师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也就是指法轮功。多么荒唐可笑,律师无奈,难道田心的案卷与法轮功无关吗?
在历经3个多小时的非法审理中,面对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没有拿出完整的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所提供的“证据”和同一文号、相同时间不相同内容的起诉书做出解释。晚上7.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
审判长:刘丽丽;陪审员:景东珲,公诉人:王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