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法轮功学员崔洪文开车去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查干花镇二青山屯(老英吐村)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二青山巡逻员告到查干花派出所,派出所绑架崔洪文并将其车扣押,将人交给了前郭县国保大队。
当晚,前郭县国保大队魏玉山(此案经办人)、王景龙、王金刚等四、五人,押着崔洪文至其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警察证,搜查证)情况下,非法搜走家中私人物品:佳能激光打印机一台(价值三千元),佳能彩喷打印机(价值一千九百元),刻录机一台(一千元左右),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一台、小锅一台等,未出示物品清单给其家人。当晚就将崔洪文非法扣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下午,律师和家属去前郭县看守所会见崔洪文。会见室门口贴出一张通知,原文如下:根据市政法委、市局监管支队要求,律师会见一零五室崔洪文(法轮功),请示刘国军所长同意,或请示市司法局律师处同意方可会见。落款时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郭县看守所。
2014年3月底,承办法官胡方权再次电话通知投诉人李国蓓律师,要求到投诉人执业地即北京市司法局开具「不是私自代理」的证明。投诉人李国蓓律师于2014年4月1日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办事人员告知本机关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出具此类证明。2014年4月9日下午,投诉人李国蓓律师到前郭县看守所提出会见再次被所长刘国军拒绝,同样提出上级有规定,必须开证明。
律师先后给所长刘国军、驻所检察官梁柏成和李吉稳,询问关于律师会见凭三证就可以见,去司法局开准见手续才准许会见是属于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所长推说不知道有这个通知,只按上面命令来,驻所检也没有站在律师的立场去制止这种非法阻止会见的违法行为。当日没有会见成功。
鉴于会见法轮功学员当事人的权利被剥夺、法院不接收辩护手续,2014年4月27日六名律师李国蓓、胡贵云、张科科、袭祥栋、蔺其磊、郭海跃联名向最高法院投诉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院副院长徐洪杰、法官胡方权、看守所所长刘国军与松原市看守所所长史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