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法轮功学员崔洪文开车去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查干花镇二青山屯(老英吐村)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二青山巡逻员告到查干花派出所,派出所绑架崔洪文并将其车扣押,将人交给了前郭县国保大队。
当晚,前郭县国保大队魏玉山(此案经办人)、王景龙、王金刚等四、五人,押着崔洪文至其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警察证,搜查证)情况下,非法搜走家中私人物品:佳能激光打印机一台(价值三千元),佳能彩喷打印机(价值一千九百元),刻录机一台(一千元左右),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一台、小锅一台等,未出示物品清单给其家人。当晚就将崔洪文非法扣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十二月十七日,前郭县检察院下达所谓逮捕令,图谋继续非法关押迫害崔洪文。
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一律师和家属去前郭县检察院询问崔洪文案是否到达检察院,检察院张伟告诉说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卷宗在法院呢!律师质问张伟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明明有律师介入案子,案子在起诉前应该有征求律师意见这一程序,并且移交法院前也应该通知律师和家属。张伟说应该通知吗?这个我不清楚。于是家属和律师去前郭县法院,负责案子的胡方权不在,律师把手续交给一位姓初的胡方权同事手中。
律师已经向松原市中级法院上交了控告信,控告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魏玉山和吉林省前郭县检察院的张伟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