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083883
中文姓名:
田进贤
姓名拼音:
Tian Jinxian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吴忠市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高速路口
电话:0953-2272298
值班电话0953-2134000
传真0953-2272298
邮箱:wuzhongfayuan@126.com
立案大厅:0953-2134052
区号0953
刑一庭 2121763
刑二庭 2122185
庭 长 13323538805
副庭长 13079535999
刑二庭庭长:艾进春办公室电话:0953-2134036 ,
手机:18995339880、0953-2271368
副庭长:杜立文 办公室电话:0953-2134037 手机:18995339872
刑一庭工作人员:杨雪梅、马瑞、白伟
立案庭庭长:向柳霞 立案庭电话:0953-2134052
其它办公室电话:0953-2134054、2134056、2134057
审判员:王文喜:18995339875 书记员:石梅玲
白学江:办公室电话0953-2134038
书记员:石梅玲、李慧 办公室电话:0953-2134039
其他工作人员:陈军、母连山、魏刚、贾玉宁、项成文、刘玉琴、胡超、田培仁、蒋耀武、张翔、马媛、马龙
近照:
家庭住址:
田进贤 法官 2134039(本罗新平案二审法官)
迫害事实:
吴忠市中级法院法官。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吴忠市中级法院对罗新平二审开庭,罗新平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罗新平丈夫王相臣要求为其辩护,但办理辩护手续时吴忠市法院无故刁难,没有批准。
开庭时,罗新平在上诉状中阐述: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并要求当庭无罪释放。

进入控辩双方质证阶段,公诉人开始对罗新平提问。公诉人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要求罗新平只能回答“是”、“不是”。罗新平的丈夫王相臣在旁听席几次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艾进春视而不见。无奈之下王相臣大声抗议:公诉人在诱导当事人!艾进春立即下令在场的两名法警将王相臣逐出法庭。王相臣据理力争,并警告艾进春:强行剥夺辩护权是违法行为,制造冤案将来要负责的。艾进春气急败坏之下,突然从座位起身冲到旁听座位的隔离栏杆前,对法警狂吼:把他拉出去!王相臣还在抗议,艾进春见状,又召唤了法庭外的两名法警四个法警强行将王相臣架出法庭。

在短暂的波动之后,控辩双方再次举证发言。律师指出:人大和两高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法轮功,并展示《银川晚报》转载《法制晚报》的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的复印件(里面没有法轮功)。同时指出:罗新平零口供,且笔录上没有签字;警方拼凑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一审证据证言违背常理、做伪证;公诉人列举的“罪证”中,一些已经作为诬判莫惠的证据,不能再作为诬判罗新平的证据。

控辩双方发言时,法官田进贤多次无礼打断罗新平及律师发言,明显在偏袒公诉人。当律师指出证据有问题,公诉人强词夺理说:证据可以有差异。在最后辩论阶段公诉人信口雌黄作了有罪判定,轮到律师辩护时艾进春强行制止,不让律师说话了。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宁夏法院二审枉法诬判罗新平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4/9/20/宁夏法院二审枉法诬判罗新平-297952.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