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084449
中文姓名:
刘伟峰
姓名拼音:
Liu Weife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德城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周方宝13905341935、桑英13583496588、
曲培华13583416320(在洗脑班参与迫害大法弟子)、姜山彤13395441268、邢升平13969239002

检察长:戴志军18553445101、05343012999
副书记:高建毅18505440016、13805342099、05343012996
副检察长:
银营军18505346002、05343012988
范福江18505345699、13396272699、05343012969
贾春峰18505345858、05343012955、13305342799
樊荔18505345866、05343012966
纪检组长:雒洪河18505345199、05343012968
工会主席:邢生平18505345877、05343012989
政治协理:于立新18505345499、05343012938
专职检委:于力红18505345388、05343012953
办公室:
主任:刘淑华18505345088、05343012916
副主任:
孟敏18505341617、05343012926
赵琳18505346606、05343012928
刘和新18505349767、05343012928
科员:
范宏勇18553496050、05343012928
张振兴18553496078、05343012928
政治处:
主任:戚翠英18505345371、05343012918
副主任:刘志伟18505446727、05343012917
科员:李强18553446796、05343012917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德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刘伟峰罔顾基本事实,昧着良心办案,荒谬的以《刑法》第三百条对李志强提起公诉,故意构陷好人,制造冤假错案,欲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对李志强非法庭审。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志强非法开庭。由于中共政法系统操控公检法司,禁止律师给法轮功学员辩护,所以德州本地众多律师事务所没有人敢接李志强的案子。

无奈,李志强还在上大学的儿子只得替父申冤,作为“亲友辩护人”辩护。同时法庭违背“一审为公开审理,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的法律规定,拒绝了合理申请旁听的李志强姐姐及其他家属,只允许李志强妻子一人旁听。

9点25分,受害人李志强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头部带着黑色头套被法警提到法院,庭审中仍戴着手铐、脚镣,并且不允许坐下,后在他的要求下,才得以落座。

公诉人一上来就拿出若干所谓“证据”(不是实物,而是拍摄的照片)一一询问他,但不让辩解。李志强和辩护人都表示,所谓“证据”与本案没有丝毫关系且数量严重不符。

接下来由辩护人提供证据,包括:1、法轮大法在全国各地受到的褒奖;2、李志强在单位中所获得的荣誉;3、141名市民联名征签要求无罪释放李志强;4、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在展示证据的过程中,审判长多次以“好好,可以了,不用说了”,“都是一样内容的不用展示了”,“不要念了,下一张吧”,“这些证据随后你会提供给法庭,现在不用说了!”,“我知道了,咱们不讨论这个了,下一项吧!”为由打断。辩护人同时表示我们有一位证人,是李志强的顾客,在外等候,要求出庭作证,证明我当事人是好人。审判长以与此案没有关系拒绝(开庭后不久国保大队警察竟找到此证人家中上门威胁)。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时再次违反法律原则,表示当事人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表示,刑法第300条的几个条件无一满足;法律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宪法保护信仰的自由。辩护人最后陈述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有证据与本案无关,至多只能证明当事人修炼法轮功,证明不了当事人触犯法律,证明不了法轮功是×教。

这次开庭审判长是刘印江、审判员王茜、陪审员冯霞、公诉人刘伟峰、张忠星。庭审在中午12点10分草草休庭。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1/街坊联名营救好人-德州610操控法院枉判李志强-308288.html
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非法庭审李志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0/2/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非法庭审李志强-29844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