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传菊进行非法庭审。两位北京律师辩护时指出此案所有事实,证据都证明王传菊无罪。然而审判长和公诉人在向领导汇报后,非法判王传菊四年刑。
法庭上,莒南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以所谓的刑法三百条“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对王传菊进行起诉讼,整个庭审没出示一件物证, 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出示的“所谓的物证”用的都是照片,说物证已被公安局销毁。这些照片很多是不实的,一张照片里有真有假,真真假假的拼凑所谓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王厚彦多次不经允许打断律师辩护,多次被律师抗议,被审判长严汝华制止。致使王厚彦有些恼羞成怒,休庭后王厚彦斥责审判长:你让律师说的太多了,为什么不制止?
庭审过后,王传菊女儿打电话给审判长严汝华,严汝华说要向领导汇报,并说以后不准再打电话。也不准去找他。而公诉人王厚彦向领导汇报时,歪曲事实把律师辩护说成是:乱七八糟,态度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