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5
编号:
E000086896
中文姓名:
严汝华
姓名拼音:
Yan Ruhua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临沂市莒南县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莒南县法院刑一庭庭长闫汝华,手机:15065963109。
迫害事实:
临沂市莒南县法院审判长。

莒南县法院刑一庭庭长闫汝华,男,四十九岁,家住县法院家属院,老家相邸大峪崖。

二零一四年以来,在县委“610”头目陈章伟、政法委书记赵树敏的授意下,闫汝华至少对九名法轮功学员做了枉法判刑:在律师做出清晰的无罪辩护情况下,将莒南四小退休教师王传菊枉判四年,原三义联小教师刘怀霞枉判一年半,莒南第八小学老师付廷法因向最高检察院依法控告江泽民而被枉判三年冤刑。另外闫汝华将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赵丽霞枉判四年、七十六岁退休教师王玉臻枉判四年监外执行,将大店七十岁王宪学枉判三年冤刑,六十五岁彭学娟枉判半年监外执行,将黄庄七十五岁孙素芬枉判半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传菊进行非法庭审。两位北京律师辩护时指出此案所有事实,证据都证明王传菊无罪。然而审判长和公诉人在向领导汇报后,非法判王传菊四年刑。

法庭上,莒南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以所谓的刑法三百条“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对王传菊进行起诉讼,整个庭审没出示一件物证, 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出示的“所谓的物证”用的都是照片,说物证已被公安局销毁。这些照片很多是不实的,一张照片里有真有假,真真假假的拼凑所谓证据。

两位北京律师为王传菊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此案所有事实,证据都证明王传菊无罪,罪名不能成立;当事人王传菊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王厚彦多次不经允许打断律师辩护,多次被律师抗议,被审判长严汝华制止。致使王厚彦有些恼羞成怒,休庭后王厚彦斥责审判长:你让律师说的太多了,为什么不制止?

庭审过后,王传菊女儿打电话给审判长严汝华,严汝华说要向领导汇报,并说以后不准再打电话。也不准去找他。而公诉人王厚彦向领导汇报时,歪曲事实把律师辩护说成是:乱七八糟,态度不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中旬,莒南县610非法组织指使莒南县法院(主审法官:刑一庭法官严汝华)对坐在轮椅上的现年七十六岁的法轮功学员王玉臻(退休教师)非法开庭。家人聘请的律师为王玉臻做有罪辩护。后王玉臻被非法判刑4年,监外执行,每个星期被逼迫去县委610办公室亲自签名报到。一家人备受精神摧残。

二零一六年四月下旬,莒南县非法组织610指使莒南县法院(主审法官:刑一庭法官严汝华。公诉人:张晓娟。)在律师做出清晰的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对原三义联小教师法轮功学员刘怀霞(又名刘霞)枉法判决一年半冤刑。

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莒南县法院在莒南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曹国贞非法开庭。约十分钟左右时,法官闫汝华询问律师意见,律师声明为曹国贞做无罪辩护。闫汝华问律师:你认为曹国贞无罪?律师强调:无罪。法官闫汝华却突然宣布休庭,理由是:如果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必须先向法院申请。主审法官闫汝华,陪审法官:朱明伟、王言海。公诉人:张晓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点半,莒南县法院再次对法轮功学员曹国贞非法开庭,律师做出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驳斥了公诉人所有指控,曹国贞也自辩无罪。公诉人张晓娟未到场,莒南县检察院指派下一场庭审的两名公诉人临时接替张晓娟。主审法官闫汝华首先声明:八月五日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足,不构成指控罪名而休庭。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在律师两次作无罪辩护情况下,莒南县法院法官闫汝华枉法判决善良法轮功学员曹国贞六年冤刑。曹国贞立即表示上诉,闫汝华却自作主张写了所谓“上诉材料”,到看守所欺骗逼迫曹国贞签字,遭到曹国贞拒绝后,闫汝华违法将“上诉材料”递交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退回。

而且,闫汝华不使用快递,使用普通信件将判决邮寄曹国贞的律师,故意拖延时间,致使上诉过期。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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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