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24
编号:
E000087278
中文姓名:
董自华
姓名拼音:
Dong Zihua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禹州市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禹州市检察院(区号0374)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任国强 检察长 0374-8168001 15936366566
刘娉婷 副检察长 0374-8168003 15936377771
闫颖超 副检察长 0374-8168006 13903748030
王明亮 副检察长 0374-8168007 13903998818
连彩平 副检察长 0374-8168008 18803998998
乔勇军 副检察长 0374-8168009 13608432106
王洪涛 副检察长 0374-8168011 13700899125
朱文峰 副检察长 0374-8168013 13782368999
张留敏 副检察长 0374-8168005 13938781888
蔡艳晓 副检察长 0374-8168018 13503742369
徐宏超 副检察长 0374-8168015 13837496888
郑春莹 副检察长 0374-8168017 13839017678
办公室
耿晓凯 主任 0374-8168089 13937433456
郝慧敏 0374-8168089 13733667792
李晓红 0374-8168089 13460582026
刘震 0374-8168089 18639718562
近照:
家庭住址:
相关人员的电话:
公诉人: 董自华13569978066 0374-8168169
办案法官:李培 13937460463 0374-8351085 0374-8562219
迫害事实:
河南省禹州市法院法官李培,公诉人为检察院的董自华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对被绑架半年之久的法轮功学员党富强和张振德非法开庭。审理此案的法官叫李培,公诉人为检察院的董自华。从北京来的两位律师为当事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党富强,四十来岁,在禹州市劳动局上班,是大家公认的好干部,性情和善,待人宽厚。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因赠送神韵光盘被国保警察绑架。当天下午,禹州市法轮功学员张振德(又名张江)从家中出来,就被埋伏在附近的禹州市国保大队恶警绑架、非法抄家,恶警利用的是监听、跟踪、蹲坑等卑鄙手段。

禹州市检察院曾经将构陷他们的案卷退回过,不想又非法起诉,妄图对二人非法判刑。本来定在十月十六日下午两点半的庭审被拖延到将近下午四点才开始。许多闻讯赶来的民众都想看看律师是怎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

庭审之初,律师就提出当事人为有信仰的人,而公诉方为无神论者,信仰取向不同,合议庭构成不合理,要求部份人员回避。法庭宣布休庭近一个小时。之后被法庭无理由驳回后又重新开庭。

法庭上,两位律师就公诉人指控两位当事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论证罪名不成立,应该无罪释放两位当事人。(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

张传利律师质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组织利用了哪种邪教组织?张振德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他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又破坏了那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首先,张传利律师出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的公告,指出其中没有一条是法轮功。法无明文不为罪。

说到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规或行政法规的整体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执行,这可不是所有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张振德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

对于律师的质疑,公诉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当公诉人指控党富强和张振德运送的神韵晚会光碟和让商家制作的自由网络联盟的卡片是法轮功的反动宣传品时,兰志学律师辩护道:神韵晚会的光碟只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虽然晚会是由法轮功学员编导和演出的,但是它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兰律师特意指出:中国著名的词作家、作曲家、艺术家徐沛东先生(同是河南人)在近几年的政协会议上顶着巨大的压力在提交的报告中说,神韵的艺术价值很高,是新唐人电视台公开播放的一个节目,这能叫违法吗?公诉人口口声声说这是反动的宣传品实在有失公正。同时指出自由网络联盟的软件只是一个网络平台的软件,他没有任何阶级性和倾向性,也不能成为罪证。

两位律师还指出其实法轮功只是一种信仰,“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公识。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

张传利律师沉痛地说:我相信你们一定办了许多案件,其中有杀人案、抢劫案、偷盗案,可是你们在那样的案子里发现有炼法轮功的人吗?事实上法轮功学员都是社会上善良守法的公民,他们信仰法轮功,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这根本没有错。当我们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推向监狱的时候,自己的后果可想而知!

兰志学律师也语重心长地说:法轮功的案子是信仰案、人权案、宪法案。这是个天大的事!目前我国还缺乏处理相关案件的正确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案件的量刑定罪的依据都是不适合的。事实上我们越认真、越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恰恰越会走到一个错误的边缘。

最后两位律师一致正告法官和公诉人:根据新出台的规定,法官对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希望法官凭良心公正执法!希望你们的审判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对于两位律师的正义辩护,公诉人董自华多次用心险恶的质问律师:你是在弘扬法轮功吗?你是在宣传法轮功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不知道法轮功是什么性质吗?!遭到律师的正义驳斥:我的当事人信仰法轮功和真善忍,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只是客观陈述他的观点为他辩护,这是我的权利和义务!

主审法官董自华在律师辩护时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辩护,竟然说:法轮功不属于宗教信仰问题。让所有旁听者觉得匪夷所思。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将近四个小时,晚上八点才结束。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震撼了所有参与庭审的听众,庭审结束后,许多人都暗暗伸出大拇指说:人家到底是北京的律师,辩的真好!说的真有道理……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0/20/河南禹州法院非法庭审两位法轮功学员-299204.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