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凤丽、卢俊公开非法庭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凤城法院对卢俊被非法判刑三年。卢俊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是冯泰昆。据悉,案卷现已移交丹东市检察院。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丹东中级法院书记员卢丹梅给于传芳打电话,让她到法院来一趟,于传芳老人于四月十六日来到中级法院,门卫得知老太太因为张贴法轮功粘贴被非法判刑而上诉,帮忙找法官,卢从办公室出来,看到于传芳后首先让于传芳老人坐下,说:“案子结了,维持原判,你在这上面签个字。”于传芳:“我什么字也不签,我没犯罪,国家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你以什么给我定罪?”卢说:不签就不签吧,这个你拿回家看,说着自己快步离开上楼去了。
裁定书上对于传芳的指控的罪名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这一罪名与所谓的证据材料毫无关联性,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做出如此裁定,完全是强加的,无理的,是丹东中级法院对执法公正的严重的失职。此判决组成人员:丹东中级法院审判长冯泰昆,代理审判员王连友、王旭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