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48
编号:
E000089174
中文姓名:
刘丽丽
姓名拼音:
Liu Lili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科尔沁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通辽科尔沁区法院院长室0475-8233116
副院长室0475-8232868
办公室0475-8232868
执行庭0475-8237061
民事庭0475- 8234927
民二庭0475-8234814
申诉庭0475-8232421
收发室0475-8261721
审判长 杨殿德
审判员 郭民13947504843
陪审员 朱金坪
书记员 齐傲飞
近照:
家庭住址:
内蒙通辽市科区法院审判长:刘丽丽 手机:18204973296
迫害事实:
通辽市科区法院。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通辽市科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田心第四次非法开庭。对公诉人(王昕昕)重新罗织加害田心的所谓“证据”,辩护律师认为无论站在法律或个人角度上讲:“公诉人”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完全都是伪造、捏造,违反法律常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应追究责任。

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审判长(刘丽丽)宣布开庭,田心的律师认为此次的开庭有违反法律程序: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田心第一次被非法开庭,当事人已做最后陈述,虽然没有当庭宣告结果,但此案已经终结。可科区检察院公诉人继续罗织罪证,多次意欲加害当事人田心。

二、这次对田心的起诉书与第一次(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起诉书文号相同、时间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又一个起诉书,辩护律师不明白到底以哪一个为准,认为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法律公正,因此要求审判长回避,并以充份理由向法院书面申请。促使审判长宣布休庭,通知下午3点继续开庭。

下午4点左右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对律师的申请不作任何理由驳回。对公诉人重新罗织加害田心的所谓“证据”,律师认为无论站在法律或个人角度上讲:“公诉人”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完全都是伪造、捏造,违反法律常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应追究责任。

在律师的最后辩护词中,有理有据、义正辞严深度阐明当事人田心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律,应立即无罪释放。田心,身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她应享有维护国家宪法的义务,同样也享有宪法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既然公诉人认定田心利用×教组织破坏了法律,那么邪教的标准是什么呢?又是以什么标准衡量邪与不邪呢?“宗教信仰自由”既然称“教”就应是享有法律保护的。法轮功是好的、正的、教人向善的,法轮功弘扬的“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法轮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审判长、审判员(景东珲)几次厉声喝斥,并带有讽刺、轻视言辞打断律师继续辩护,要求律师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也就是指法轮功。多么荒唐可笑,律师无奈,难道田心的案卷与法轮功无关吗?
在历经3个多小时的非法审理中,面对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没有拿出完整的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所提供的“证据”和同一文号、相同时间不相同内容的起诉书做出解释。晚上7.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现年四十一岁的田心,曾被非法关押两次,被非法劳教两次;丈夫与她离婚,她与幼小的儿子相依为命。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

审判长:刘丽丽;陪审员:景东珲,公诉人:王昕昕。

42岁的通辽市科区大法弟子徐娟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10点多在通辽市科区法院被非法庭审,非法庭审徐娟的法官刘丽丽,景东辉等。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通辽市科区法院欲对唐丽文、季丽萍、王浚、郑金玲非法开庭,季丽萍、王浚家人给请了律师,两个律师上午8点多就在通辽市科区法院等候,当事人的家属也来了很多,有从外地赶来的。上午10点多主审法官刘丽丽告知:法轮功的案子今天不开庭了,因为有个当事人身体不好,不开庭了,律师听到后马上和刘丽丽说:如果我的当事人身体不好,我要见见我的当事人,而刘丽丽不允许。家属也都已经9个多月没见自己的亲人、家人了,心里都很着急难过,就盼着见上一见,出去就见不到了。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内蒙古通辽市唐丽文、季丽萍、王浚、郑金玲原定21日开庭 法官告知不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6/23/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30411.html#1662223737-56
内蒙古通辽市科区大法弟子徐娟被非法庭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6/3/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29578.html#1662231519-38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5/3/9/公诉人伪造证据-通辽法院再次对田心非法开庭-30602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