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89326
中文姓名:
黄勇琪
姓名拼音:
Huang Yongqi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新市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审判员黄勇琦18999901350
迫害事实: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法官。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欲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潘秀花、王世连、崔德美。审判员黄勇琦本案主审法官。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十一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潘秀花、王世连、崔德美。辩护律师王全璋从各个角度论证,法轮功学员是无罪的。律师还指出:两高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破坏法律实施。

潘秀花聘请了王全璋律师为她进行了辩护。在法庭上,王律师首先要求作为共产党员的法官黄勇琪和陪审员回避。但是他们无视律师的正当要求,不予回避,依然继续非法庭审。

在非法庭审中,检察官指控,潘秀华与王世连、孔秋阁(一四年十月已被迫害死)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和四月购买打印纸后,在一处平房住宅制作资料。潘秀华说王世连、崔德美两人她从来就没见过,根本不认识。

人都不认识,又何来共同购买打印纸?至于指控在一处平房住宅制作资料,可是这个平房住宅早已与数年前拆除了(这是有证人和证据可以证明的)。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公检法部门都是在诬陷潘秀华。

律师也强调说,所有的物证根本就不存在,同时就检方提供的王世连、崔德美的所谓“物证”进行质证,可是法官根本就不让律师对王世连、崔德美的所谓物证进行质证,王律师说既然是同案犯,为什么不让质证?法官说与潘没有关系。(既然没有关系,何来同案?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律师最后揭示道:两高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破坏,就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闻听此言,当庭法官黄勇琪气急败坏的将王律师赶出法庭。之后,法官觉察到不对,又让法警把律师追回来,法官心虚的说,不要说那么大,两高司法解释我们也管不了,也不是我能解决的,说小点。
当日非法庭审持续了一整天。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5/4/23/乌鲁木齐三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律师辩护无罪-307902.html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5/2/27/乌鲁木齐法院欲非法庭审三名法轮功学员-30564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