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被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派出所及秦苏南原工作单位(长沙市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一行人非法强行劫回长沙,随即对本人实行治安拘留十五天(在长沙市长桥拘留所)。期间,曙光电子集团公司对本人通过内部文件(曙办字[2000]104号,签发人:黄国麟,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留厂察看一年。二、进京接送人员的差旅费(包括秦苏南本人的费用)由秦苏南本人全部承担。共计一千六百五十元,从秦苏南工资中每月扣除三百元,直至扣清为止。